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4)津02刑更16-29号
本院于2024年4月1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罪犯赖建鸿、戚文豪、贾龙飞、李治、李志坚、黄添、胡书文、赵龙、王陵川、朱涛、王军恒、张翔、孙威、王建强等14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5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816(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编300210)。
2024年4月1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
提请减刑案号 | (2024)津02刑更16-29号 | |||||||||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 意见 |
1 | 赖建鸿 | 27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罪 | 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21000元(已履行) | 未管所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
2 | 戚文豪 | 25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
3 | 贾龙飞 | 28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非法经营罪 | 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
4 | 李治 | 24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
5 | 李志坚 | 26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 | 无 | 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6 | 黄添 | 20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130000元(已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
7 | 胡书文 | 21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抢劫,盗窃罪 | 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退赔:5450元(已履行) | 未管所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
8 | 赵龙 | 23 | 东丽区人民法院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
9 | 王陵川 | 21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四监区 | 无 | 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二个月 | |
10 | 朱涛 | 28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退缴非法获利:2500元(已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
11 | 王军恒 | 28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二个月 | |
12 | 张翔 | 28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责令退赔:70000元(已履行)、297411.89元(已履行) | 未管所四监区 | 无 | 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
13 | 孙威 | 23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交通肇事罪 | 无 | 未管所四监区 | 无 | 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
14 | 王建强 | 23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无 | 未管所四监区 | 2020年6月28日以津02刑更6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 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