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07 15:26:37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23)津02刑更239-242

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管教所提请的对罪犯蒋和源、夏国育、王滦、李想等4人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3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11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816(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编300210)。

 

2023127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天津市未成年管教所

提请减刑案号

(2023)津02刑更239-242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序号

案号

姓名

年龄

原审法院

罪名

原判刑罚

服刑场所

历次减刑情况

奖励依据

提请

意见

 

1

239

蒋和源

19

天 津 市 蓟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盗窃 罪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 罚 金8000元

天 津 市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三 监 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6个月

减刑6个月

2

240

夏国育

19

天 津 市 蓟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盗窃 罪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四 个 月, 罚 金 1万元

 天 津 市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三 监 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6个月

减刑6个月

3

241

王滦

26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抢劫 罪

有 期 徒 刑 十 四 年, 罚 金 2万元  

 天 津 市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三 监 区

2015.88.27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5.17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1.14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4个月

4

242

李想

26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抢劫 罪

有 期 徒 刑 十 四 年, 罚 金 2万元

 天 津 市 未 成 年 犯 管 教 所 四 监 区

2015.8.27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5.17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1.14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4个月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