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保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振龙、李惠萍等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振龙、李惠萍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使申请执行人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按比例奖励提供线索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文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合众大厦D-1401。
法定代表人:吕春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振龙,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翠园别墅22号。
被执行人:李惠萍,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翠园别墅22号。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使申请执行人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人民币15022903.27元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经法院执行予以变现的,按照法律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作为悬赏数额的基数,再按20%(人民币)比例支付悬赏奖金;经法院裁定予以以物抵债的,按照实际抵债金额扣除法院规定相关费用后作为悬赏数额的基数,再按10%(人民币)比例支付悬赏奖金。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相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名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振龙、李惠萍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悬赏金从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中扣划发放。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法官,电话:022-28024045(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节假日休息)
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同时,也希望被执行人见此公告后,与本院联系,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