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23)津02刑更205-211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提请的对罪犯李天锋等6人的减刑案件,以及罪犯肖红旗的假释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罪犯的减刑、假释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12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816(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编300210)。
2023年10月8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表 | ||||||||||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 |||||||||
提请减刑案号 | (2023)津02刑更205-211号 | |||||||||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205 | 高志丹 | 45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非法行医罪 | 有期徒刑10年罚金五万元 | 杨柳青监狱医院监区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
2 | 206 | 肖红旗 | 36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交通肇事罪 | 有期徒刑3年6个月 | 杨柳青监狱一监区 | 假释 | ||
3 | 207 | 崔建 | 40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介绍卖淫,伪造身份证件罪 | 有期徒刑7年6个月罚金:4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0.3万元 | 杨柳青监狱四监区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
4 | 208 | 范大海 | 35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组织卖淫罪 | 有期徒刑10年罚金80万,收缴违法所得40万元 | 杨柳青监狱五监区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
5 | 209 | 刘建军 | 46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聚众斗殴罪 | 有期徒刑5年 | 杨柳青监狱八监区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
6 | 210 | 李天锋 | 35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非法经营 罪 | 有期徒刑5年罚金5万 | 杨柳青监狱一监区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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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 马洪品 | 42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走私废物罪 | 有期徒刑4年罚金:50万元 | 杨柳青监狱五监区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