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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 与妇联协作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发布时间:2023-09-04 08:46: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二中院依法向一起

抚养纠纷案件中的监护人

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督促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和家庭教育职责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这是市高院、市妇联印发

《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联合开展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办法》后

二中院与妇联协作配合

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首起案件


案情介绍

案件中,王某与杨某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其子为义务教育适龄儿童,但监护人因抚养权争夺矛盾,直至2023年在规定报名期间仍未给孩子办理入学报名。庭审中,承办法官向作为监护人的父母询问孩子情况,了解孩子并无不适宜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承办法官当庭向监护人释明,告知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系法定权利,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孩子权利。


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根据未成年人的户籍信息,联系相关部门和学校,协调入学事宜。经耐心劝说,孩子父亲为孩子进行了入学登记报名。为确保孩子在开学后实际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引导监护人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保证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二中院签发决定书,向两名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两名监护人在指定时间至二中院家事法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法院、妇联协作配合

为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院、妇联协作配合,承办法官与河北区妇联权益部干部、家庭教育指导师共同对两位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法官从法律角度向两位监护人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责令二人:一、不得以婚姻发生变化为由,以藏匿、抢夺等不恰当方式争夺抚养权,不得不当行使监护权。应当妥善处理分歧,共同完成家庭教育;二、承担起家庭教育责任,规范自身言行和修养,为孩子树立良好榜样;三、不得侵害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应当相互配合、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和义务,实际按时将孩子送往学校报到接受义务教育。河北区妇联的两位家庭教育指导师从心理辅导角度,对两位监护人进行了一对一的指导和心理疏通。最后,两位监护人均主动自省在行使监护权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并协商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同意在学校报到当日共同送孩子入学。据悉,8月30日孩子已报到入学。

二中院将继续立足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与妇联组织的职能作用,推动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提供:民一庭  李亚 王阳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