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发布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情况
  发布时间:2023-05-06 15:20:22 打印 字号: | |

3月9日下午,天津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副院长许绍田通报本院近年来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情况及工作成效,审管办主任袁连勇发布典型案例。中新社、天津广播电视台、今晚报等媒体出席发布会。



近年来,二中院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贯彻落实中央、市委、上级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主动靠前服务,延伸司法职能,完善工作举措,蹄疾步稳深化改革,助推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水平,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基本情况及工作成效

1

树牢服务大局理念

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整体工作格局

将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列为全院重要工作进行部署,助力优化“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等涉法院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加大涉企法治服务保障力度,前往市国资委开展防范法律风险专题讲座,深入辖区政府、物业管理协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等开展调研,准确把握司法需求,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精准度。积极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引导干警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的意识,审理的一起商业诋毁纠纷案入选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2

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全力保障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

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对企业和企业家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依法审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确保对黑恶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审结一批职务犯罪案件,深化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等专项行动,依法严惩破坏投资环境、妨害投资管理秩序、危害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等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3

加大产权保护力度

增强市场主体创业发展信心恒心

妥善化解合同纠纷、企业借贷、证券金融、劳资用工等各类涉企纠纷,保护合法交易,引导和规范各类民商事行为,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市场经济活力。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打击各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与市二分检签署《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量和水平,助力创新驱动发展。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企业的影响。用足用活线上查控、线下查询等手段,提高执行工作质效,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报我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以及典型案例,为增强产权保护意识、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4

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

助力市场主体救治和出清

全力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破产重整工作,积极发挥破产审判优化资源配置、挽救危困企业的作用。坚持科技赋能,成功开发全市首个强制清算与破产通用文书自动生成系统,被最高法院推广。不断加强审判专业化探索,破产法庭锚定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方向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入选首届“天津法院改革创新奖”。


5

充分释放司法改革效能

进一步提升司法质效

健全分调裁审机制,积极引进优质调解资源,切实拓宽涉企纠纷化解渠道,与13家单位、组织签订多元解纷合作协议,聘请特邀人民调解员45名,实现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和律师调解全覆盖,诉前调解窗口被评为“市级机关党员服务示范窗口”。速裁团队探索建立速裁案件云庭审、独任制审理和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三种审理新模式,分流了全院32.9%的民商事二审案件。稳步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应对改革变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裁判尺度统一,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下一步工作举措

2023年,二中院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紧紧对标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安排部署,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助推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1

凝聚各方共识,形成工作合力

健全与企业、行业协会的联络机制,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市场主体司法需求;加强与其他法院的交流协作,做深做实协作机制,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加深与调解组织、工会组织、仲裁机构的合作,推动涉企纠纷多元化解、高效化解、实质性化解。


2

创新工作方法,推出实招硬招

提升民商事案件办理质效,进一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时间成本;创新审判执行工作模式,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瞄准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坚持能动司法、精准服务,不断推出纾解企业困境的实招硬招。


3

加强调查研究,打造法院特色

加大对疑难、新型法律问题的研究力度,为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提供司法保护;加强类案审判问题研究,探索解决频出高发法律问题的新模式;不断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经营活动的积极性,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产经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提供:审管办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