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天津市委政法委、市妇联共同发布的天津市妇女儿童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中,天津二中院一案例《“人情味”判决 为孩子撑起遮风挡雨的伞》入选。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小佳的父亲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借款55万元,并且以其个人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小佳的父亲不幸因病去世。因借款到期后未能全额还本付息,2020年7月,银行将年仅六岁的小佳和她的母亲、奶奶诉至法院,要求在涉案房产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小佳和母亲、奶奶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对小佳父亲的欠付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小佳父亲与原告天津某银行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对于小佳父亲所欠天津某银行的债务,小佳一家应在继承其遗产的范围内予以清偿。但鉴于小佳系未成年人,根据查明的被继承人遗产情况、小佳母亲的收入水平,从有利于保障小佳今后生活的实际情况考虑,判决为孩子至成年预留必要的生活费后再清偿债务。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判决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9条“分割财产,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的规定,一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幢房屋,是一份借款合同中的抵押物,更是一个家庭遮风避雨的场所。一纸判决,是一份释法明理的总结,更是当事人生存权益的保障。
遗产是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体。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同时接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不能仅继承财产权利,而不继承财产义务。《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因此,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本案原是一件“谁借钱,谁还款”的小事,但实际也是关系一个孩子、一个家庭生存权益的大事。办案法官积极探求法律条文深处所蕴含的人文精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设定的遗产必留份制度,判决在小佳父亲的遗产中优先为小佳留存自小佳父亲死亡至小佳成年的生活费用,剩余遗产再行负担债务,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
提供:民二庭 包颖 张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