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22)津02刑更168-170号
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张学勇等3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张学勇等3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2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30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816(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300210)。
2022年12月26日
天津市 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 | ||||||||||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
提请减刑案号 | (2022)津02刑更168-170号 | |||||||||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张学勇 | 23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缴纳),责令退赔56075元(已履行)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四个月 | |
2 | 张柳春 | 28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 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
3 | 王志广 | 26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职务侵占罪、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