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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失信惩戒典型案例(三)| 诚信兴商宣传月
  发布时间:2022-07-22 09:13:00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俗话说“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一个人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各市场主体应当遵循恪守的原则。为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天津二中院积极开展2022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希望通过普法宣传,不断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起诚信兴商的良好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现梳理二中院近年来典型的失信惩戒案例,提醒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请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无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应倍加珍惜自己的信用,保护好自己的信用。


天津市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国际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及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国际有限公司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在大陆区域内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给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蔡某某限制出境、将其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久后蔡某某主动打来电话,要求履行判决并申请法院取消限制出境及失信名单,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法院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后,被执行人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法院并及时将债务履行完毕,取得了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