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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失信惩戒典型案例(二) | 诚信兴商宣传月
  发布时间:2022-07-14 09:40:40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俗话说“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一个人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各市场主体应当遵循恪守的原则。为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天津二中院积极开展2022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希望通过普法宣传,不断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起诚信兴商的良好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现梳理二中院近年来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提醒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请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无论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应倍加珍惜自己的信用,保护好自己的信用。

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塑胶有限公司、刘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导语


      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案件执行期间,因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刘某某因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对其工作生活造成种种不便,同时迫于失信惩戒对其造成的其他压力,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法院书面申请解除对刘某某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


基本案情及执行情况


      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浙江某塑胶有限公司、刘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浙江某塑胶有限公司、刘某某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刘某某外出无法购买机票、高铁票,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迫于失信惩戒的压力,刘某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65万元,申请人收到款项后,免除刘某某的保证义务,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刘某某造成了一定的舆论压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推送到失信惩戒联动单位后,被执行人在信用方面就会受到限制,对其生产生活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经过充分的利益衡量,刘某某积极筹集资金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履行后法院解除了对刘某某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可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和影响力,能够发挥有效的敦促和教育功能,在具体案件中有力推进案件执行。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