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21)津02刑更647、648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提请的对郭宗月、胡进民等2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郭宗月、胡进民等2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8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986(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杨柳青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编300210)。
2021年12月14日
天津市 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 | ||||||||||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 |||||||||
提请减刑案号 | (2021)津02刑更647、648号 | |||||||||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
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2021)津02刑更647号 | 郭宗月 | 40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强制猥亵 | 有期徒刑5年 | 杨柳青监狱三监区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五个月 | |
2 | (2021)津02刑更648号 | 胡进民 | 48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盗窃、故意伤害 | 有期徒刑16年,罚金15000元 | 杨柳青监狱三监区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