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此真诚相待,这应该是幸福婚姻的前提,试想一下,如果在结婚之后才发现夫妻当中的一方隐瞒了重大的疾病,那么他的配偶能接受吗?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去年9月相恋两年的小王和小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但仅仅过了一个月,妻子小徐就出现了异常的行为。有一天,被告情绪上受到刺激,情绪失控,甚至发生要跳楼的极端情况,后来报警由警方处理。家属陈述被告之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前小王并不知道小徐患有精神疾病,这让他无法接受,并最终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小徐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依法判决撤销两人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之前,如果有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事后得知可以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民法典中的这一条款,是由婚姻法对婚姻无效事由的规定演化而来。
之前,婚姻法第10条是将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规定为婚姻无效的一个情节,而民法典,是将这种情形规定为可撤销,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充分保护当事人婚姻自由。
另外, 民法典第1054条还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就本案来说,原告小王放弃了要求赔偿的权利,所以法院未作审理。这个条款,具有非常积极的社会意义,既保障了一方的知情权,又把请求赔偿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体现了社会进步,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婚姻自主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