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21)津02刑更166-173号
  发布时间:2021-01-22 16:15:14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21)津02刑更166-173

 

本院于20211月22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提请的对张爱晨8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张爱晨8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211月22日至20211月26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986(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杨柳青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邮编300210)。

 

20211月22


天津市  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

提请减刑案号

(2017)津02刑更166-173号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序号

案号

姓名

年龄

原审法院

罪名

原判刑罚

服刑场所

历次减刑情况

奖励依据

提请意见

1


张爱晨

27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寻衅滋事,诈骗

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4万元,退赔82700元

杨柳青监狱一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七个月

2


赵昆龙

29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强奸

有期徒刑11年

杨柳青监狱三监区

2015.12.2减刑1年;
2017.8.21减刑8月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六个月

3


程相辉

37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强奸

有期徒刑10年

杨柳青监狱五监区

2016.7.15减1年,2018.3.23减8个月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六个月

4


王海

37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抢劫罪

有期徒刑6年,罚金10万元

杨柳青监狱六监区

2019.4.16减8个月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七个月

5


刘元

36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生产假药

有期徒刑4年,罚金45万元

杨柳青监狱六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七个月

6


吴章仁

45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过失致人死亡罪

有期徒刑4年

杨柳青监狱七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九个月

7


刘景界

44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盗窃罪

有期徒刑12年,罚金50万元

杨柳青监狱九监区

2014.11.25减10个月;2016.6.6减10个月;2018.3.26减8个月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六个月

8


刘俭

62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强奸罪

有期徒刑3年

杨柳青监狱九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减六个月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