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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型行业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9-11-21 11:04:58 打印 字号: | |

依托于互联网+新经济模式和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灵活用工日趋多样化,涌现出许多新兴职业,出现了代驾司机、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等新型行业。此类新型行业在工作地点、用工管理、工资待遇分配等方面与传统行业相比存在很大不同。新型行业应该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在线时长”能否算加班?让我们一起通过几个案例了解一下吧!

新型行业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一:

天津某网络公司与宋某劳动争议案件。2017年11月10日,宋某经人介绍,应聘骑手一职,宋某通过扫描电脑后台二维码,在其手机下载蜂鸟团队APP,并扫描天津某网络公司提供二维码接单送餐,送一单5元钱,按月结算,现金支付。天津某网络公司系上海某信息公司在本市某区的运营商,所有订单汇总到上海某信息公司,其再将该区的订单传给天津某网络公司,经公司再发给宋某。2019年1月10日,双方发生纠纷,宋某要求确认二者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一、二审,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

孙某与天津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孙某主张其与天津某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10月工资。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某工资非天津某快递公司进行发放,其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法院经审理,对其诉请未予支持。

以案说法:

案例一、案例二涉及新型行业劳动关系的认定。第一个案例“外卖骑手”中,根据在案证据,员工一方受企业管理,工资由企业发放,同时员工从事的工作系公司安排的工作,所以法院依法认定了劳动关系;第二个案例“快递员工”中,由于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相关特征,所以未予认定劳动关系。

网约车司机的“在线时长”算不算加班?

案例三:

C公司与小陈于2016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小陈至E公司担任司机岗位工作。次年,C公司与小陈就应发工资的金额产生了争议。其中一处争议为:考勤记录中载明的总在线时长能否作为计算小陈工作时间的依据。

E公司确认司机在线状态下不允许拒接订单。可见,待命期间E公司通过随时派单的形式对司机进行工作管理,待命时间不等同于下线休息时间。小陈主张按总在线时长计算工作时间,包括服务时间与待命时间,理由充分,据此,应以考勤记录中载明的总在线时长作为计算小陈工作时间的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来源:民一庭、中国裁判文书网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