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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小区未按规划建设停车楼, 是否应撤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发布时间:2019-10-22 16:39:00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1 年 11 月,孙某某与某单位签订房屋预售合同,购买住房一套。2016年 11 月,某区主管部门向该单位就房屋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孙某某认为该建设项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在未按规划许可建设机械停车楼、绿化铺设位置与规划位置有偏差等不符之处,某区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本案涉及的小区已经居住使用多年,小区业主因不能办理产权证而困扰,是否撤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亦直接影响着全体业主能否继续申办产权证的共同利益。


法官说法


涉案建设项目虽未修建停车楼,但经协调小区停车泊位数量可满足规划许可要求,且绝大多数业主不同意兴建停车楼;绿化铺设位置与规划位置偏差较小,但面积大于规划的面积,某区主管部门的规划验收行为属于轻微违法,且该行政行为系授益性行政行为,涉及该建设项目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信赖利益保护,不宜适用撤销判决。依法改判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某区主管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典型意义

该案是2018年天津法院十大影响性案例之一。本案既涉及“官”民纠纷,又涉及建设项目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和信赖利益保护。本案既采用确认违法的判决方式监督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保留了被诉行政行为效力,保障了小区业主继续申办产权证的权益。同时,本案处理中涉及的信赖利益保护、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等法律适用问题,也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