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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及“快递小哥”劳动争议案例
  发布时间:2019-10-18 11:02:23 打印 字号: | |


10月17日上午,天津二中院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许绍田副院长发布该院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民一庭刘海东庭长发布典型案例。天津广播电视台、天津日报、今晚报、天津政法报、央广网、中国网等十余家媒体出席发布会。

一、近年来二中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至2018年,二中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81件(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314件),审结2063件,结案率为99.14%,涉及总标的额约1.77亿元。

其中,2016年受理701件, 审结684件,2017年受理572件,审结589件,2018年受理808件,审结790件。今年上半年受理569件,审结457件。其中劳动者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9件。

二、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总体较多,呈现增长态势。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总体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在传统民事审判案件数量中位居前列。从近三年的数据来看,除2017年度案件数量略有下降以外,案件数量总体呈现逐步递增态势。这与企业发展受到经济面临下行压力这一大环境的影响,用工关系不稳定因素增多有一定的关系。

二是争议双方矛盾集中,个人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产生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由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变为纠纷对立的双方,且牵涉到双方当事人的切实利益,矛盾往往较为突出。另外随着社会的进步,劳动者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对劳动政策法律的了解越来越深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从一审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主体来看,劳动者一方提起诉讼占了绝大多数比例,从二审上诉主体的比例来看,劳动者的上诉比例仍然占了一半。

三是诉讼请求内容多样,个人期望值相对较高。从劳动争议诉讼请求来看,单一诉求的数量不多,更多的是“一案多求”。主要集中在确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给付、加班费用的认定和给付、福利待遇的实现、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不仅内容多样,并且时间跨度较长,有的劳动者主张的期限甚至长达二、三十年。同时劳动者一方起诉时的期望值较高,与最终裁判结果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如2018年度劳动者诉讼请求标的额与法院裁判结果确定的数额平均相差有6倍之多。

四是举证难问题仍然存在,二审调解难度增大。与其他传统民事案件相比较,劳动争议案件证据多样,且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构成记录等证据往往由用人单位一方掌握,有的案件中存在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形,造成劳动争议案件举证困难,加大了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难度。另外该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是二审案件,上述案件均已经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和一审诉讼程序,二审调解难度不断增加。2016年至2018年,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分别为39、72、67件,占审理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7%、12.2%、8.5%,能够调解的案件比例较低。

三、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

一是互联网+背景下新型行业劳动关系不断出现。依托于互联网+新经济模式和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灵活用工日趋多样化,涌现出许多新兴职业,出现了代驾司机、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员工等新型行业。此类新型行业在工作地点、用工管理、工资待遇分配等方面与传统行业相比较存在很大不同。对于新型行业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问题,正在进一步研究。

二是仲裁阶段同一案件“终局”与“非终局”裁决并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出台的《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和我市人社局的有关规定,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对同一案件制作“终局”与“非终局”两份裁决书。按照仲裁裁决所对应的司法救济程序,在同一劳动纠纷当中,劳动者一方可以就非终局裁决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可以就终局裁决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虽然属于同一劳动纠纷,但双方所针对的仲裁裁决有所不同,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在如何衔接和处理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三是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呈现年轻化趋势。从近年来劳动争议诉讼主体来看,劳动者一方年轻化趋势进一步显现。由于受教育程度及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除工资待遇之外,一些年轻的劳动者入职后不久,就因工作环境、工作强度、发展前景等各个因素,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且提起诉讼,其中在35岁以下的劳动者提起诉讼的案件增长较快,对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带来一定影响。

四、对策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扎实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关系的和谐对于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及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中,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的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拓宽视野,了解新辖区劳动争议案件的新特点。今年上半年,我市成立了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相应调整了二中院的审判辖区。在做好原有辖区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与新辖区的基层法院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新辖区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和特点,更好、更优做好新辖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三是加强学习,提升法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能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提升法官调处劳动争议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充分发挥合议庭和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加强对新类型案件及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确保案件质量;加强与上下级法院的沟通与协调,统一裁判尺度。

四是多元化解,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作用。坚持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作用,加大与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的联动机制,畅通“裁审”衔接机制,统一裁审尺度;与人力资源、公安等部门进行有效联动,保障职工、农民工工资及时给付,预防和审理好重大群体性诉讼,切实保障人民生活稳定,社会安定有序;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天津某物业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案件。2007年12月,刘某到天津某物业公司工作,岗位为保安,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7月,该公司以刘某值班期间无故脱岗,私自外出饮酒等为由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刘某对此不服,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事项。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为合法解除,无需给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释法:员工在工作时间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企业相关制度。本案刘某在夜班期间脱岗,私自外出饮酒打牌,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及企业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公司无需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依法保护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及合法财产权益,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二

天津某网络公司与宋某劳动争议案件。2017年11月10日,宋某经人介绍,应聘骑手一职,宋某通过扫描电脑后台二维码,在其手机下载蜂鸟团队APP,并扫描天津某网络公司提供二维码接单送餐,送一单5元钱,按月结算,现金支付。天津某网络公司系上海某信息公司在本市某区的运营商,所有订单汇总到上海某信息公司,其再将该区的订单传给天津某网络公司,经公司再发给宋某。2019年1月10日,双方发生纠纷,宋某要求确认二者存在劳动关系,经仲裁、一、二审,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三

孙某与天津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孙某主张其与天津某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10月工资。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某工资非天津某快递公司进行发放,其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法院经审理,对其诉请未予支持。

法官释法:案例二、案例三涉及新型行业劳动关系的认定。第一个案例“外卖骑手”中,根据在案证据,员工一方受企业管理,工资由企业发放,同时员工从事的工作系公司安排的工作,所以我们依法认定了劳动关系;第二个案例“快递员工”中,由于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相关特征,所以未予认定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涉及互联网+背景下新型行业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依托于互联网+新经济模式,涌现了诸多新兴职业,各主体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结合互联网企业的平台运营模式,立足于劳动关系有偿性、组织性、从属性的三大特征,重点把握从属性的核心要素,综合判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相关建议

一是新型行业中用人单位一方应认真遵守相关法律制度及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企业制度,合法规范用工;

二是从事新型行业的劳动者一方应了解企业运营模式、用工属性、报酬发放主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是相关部门应尽快调查研究新型行业用工的特点及模式,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新型行业用工秩序,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新型行业和新经济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