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19)津02刑更667号
  发布时间:2019-03-07 16:57:42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19)津02刑更667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提请的岳福跃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岳福跃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11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9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滨海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9年3月7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天津市滨海监狱

提请减刑案号

(2019)津02刑更667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序号

案号

姓名

年龄

原审法院

罪名

原判刑罚

服刑场所

历次减刑情况

奖励依据

提请意见

42

岳福跃

54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4万元

滨海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减刑三个月

减刑三个月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