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情况公示
(2019)津02刑更667号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提请的对岳福跃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岳福跃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11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9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滨海监狱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9年3月7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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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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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滨海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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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9)津02刑更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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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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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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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福跃 |
54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4万元 |
滨海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减刑三个月 |
减刑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