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8)津02刑更2741-2750号
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杨月顺等10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杨月顺等10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8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 14 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9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8年8月10 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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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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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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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8)津02刑更2741-27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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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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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
杨月顺 |
19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344785.27元(未履行) |
未管所一监区二分监区 |
2017年2月减刑八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2 |
|
王金田 |
24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交通肇事罪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3 |
|
郑宪平 |
24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
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责令退赔人民币68883.92元(已履行)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4 |
|
诸葛鹏博 |
20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2017年6月减刑五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5 |
|
刘东东 |
27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2017年2月减刑五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6 |
|
温磊 |
25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三年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三个月 |
7 |
|
孙华军 |
30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8 |
|
张文举 |
29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三年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四个月 |
9 |
|
李伟 |
22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10 |
|
刘健 |
26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有期徒刑六年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2017年2月减刑八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