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8)津02刑更2136-2149号
  发布时间:2018-06-04 14:44:45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8)津02刑更2136-2149号

 

本院于2018年6月4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庞二虎14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庞二虎14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8年6月4 日至2018年6月8 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298(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邮编300210)。

 

2018年6月4 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减刑案号

(2018)津02刑更2136-2149号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序号

案号

姓名

年龄

原审法院

罪名

原判刑罚

服刑场所

历次减刑情况

奖励依据

提请意见

1

庞二虎

21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抢劫罪

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未缴纳)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2017年4月减刑八个月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减刑三个月

2

张学升

22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盗窃罪、诈骗罪

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6.5万元(未缴纳)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2017年4月减刑八个月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减刑三个月

3

李兆林

22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强奸罪、聚众斗殴罪

有期徒刑八年

未管所二监区一分监区

2016年6月减刑一年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八个月

减刑八个月

4

郭春雨

25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强奸罪

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2017年2月减刑七个月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减刑六个月

5

王超

19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抢劫罪

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九个月

6

杨坤

25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盗窃罪

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3万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500元予以没收(未履行)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六个月

7

金东城

28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强奸罪

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8272.95元(未履行)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六个月

8

李金博

26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盗窃罪

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4万元(未缴纳)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减刑一个月

9

杨福松

25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合同诈骗罪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未缴纳),被骗车辆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未履行)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六个月

10

廖欢才

25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诈骗罪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减刑六个月

11

 武建豹

3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诈骗罪

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未缴纳)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五个月

12

张希武

26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盗窃罪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6.5万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65827元(未履行)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八个月

减刑四个月

13

崔广录

3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强奸罪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减刑九个月

14

李永新

26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强奸罪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未管所四监区一分监区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减刑四个月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