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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职责清单
  发布时间:2018-01-03 15:05:07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职责清单


主要
职责

职责事项

 

序号

名 称

页码

 

1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一、二审刑事案件。

1.1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刑事一审案件。

1-2

 

1.2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刑事二审案件。

3-4

 

2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一、二审刑事案件。

2.1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刑事一审案件。

5-6

 

2.2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刑事二审案件。

7-8

 

3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

3.1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民事一审案件。

9-10

 

3.2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民事二审案件。

11-12

 

4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物权保护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证券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仲裁程序案件商事案件。

4.1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物权保护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证券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等商事一审案件及仲裁程序案件。

13-14

 

4.2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物权保护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证券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等商事二审案件。

15-16

 

4.3

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的部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17-18

 

5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和部分其他民事一、二审案件。

5.1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

19-20

 

5.2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知识产权二审案件。

21-23

 

5.3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和医疗损害纠纷等民事一审案件。

24-25

 

5.4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和医疗损害纠纷等民事二审案件。

26-27

 

6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房地产纠纷、不动产权属纠纷以及与不动产相关的其他合同纠纷等一、二审民事案件。

6.1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房地产纠纷、不动产权属纠纷以及与不动产相关的其他合同纠纷、民事公益诉讼等一审案件。

28-29

 

6.2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房地产纠纷、不动产权属纠纷以及与不动产相关的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30-31

 

6.3

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的部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查本院及辖区法院执行异议、复议案件。

32-33

 

 

7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破产衍生诉讼中的商事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

7.1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一审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破产衍生诉讼中的商事一审案件。

34-35

7.2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二审案件、破产衍生诉讼中的商事二审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

36-37

7.3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

38-39

8

依法受理、审理、执行、保全由本院管辖的天津铁厂范围内民事、商事、执行、保全案件。

8.1

依法受理、审理、执行、保全由本院管辖的天津铁厂范围内民事、商事、执行、保全案件。

40-41

9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涉及保税区、自贸区和开发区范围的民商事案件。

9.1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涉及保税区、自贸区和开发区范围的民商事一审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民商事一审案件。

42-43

9.2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涉及保税区、自贸区和开发区范围的民商事二审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民商事二审案件。

44-45

10

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的一、二审行政案件。

10.1

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46-47

10.2

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二审行政案件。

48-49

11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及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11.1

依法审理依照赔偿法规定,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件。

50-51

11.2

依法审理依照赔偿法规定,所辖基层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不服基层法院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52-53

11.3

依法审理依照赔偿法规定,辖区内与本院同级别行使侦察、检察职权的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为国家赔偿复议机关,申请赔偿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国家赔偿案件。

54-55

12

依法对应该由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登记立案;依法审理民事、行政管辖争议案件。

12.1

依法对应该由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登记立案。

56-59

12.2

依法审理民事、行政管辖争议案件。

60-61

13

诉讼服务大厅及信访日常接待工作及涉诉信访案件的评查工作。

13.1

诉讼服务大厅的日常接待服务工作,包括材料接收、案件查询、法官联络、诉讼指引、12368诉讼服务热线人工值守、律师集中阅卷管理等工作。

62-63

13.2

日常涉诉来访接待工作、法律咨询以及远程视频接访、服务律师参与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管理工作,群众来信的登记和处理,以及涉诉信访案件的评查工作。

64-65

14

依法审查刑事申诉、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依法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14.1

依法审查刑事申诉、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

66-69

14.2

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

70-71

14.3

依法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72-73

14.4

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74-75

15

依法办理当事人申请的本院审结的一审民事、刑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符合本院受理条件的仲裁案件、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及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案件;依法办理符合本院受理条件,由当事人申请的诉前保全案件、诉讼保全案件;办理本辖区执行信访案件,审查本辖区申请提级执行案件。

15.1

依法办理当事人申请的本院审结的一审民事、刑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符合本院受理条件的仲裁案件、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执行及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案件。

76-77

15.2

依法办理符合本院受理条件,由当事人申请的诉前保全案件、诉讼保全案件。

78-79

15.3

办理本辖区执行信访案件,审查本辖区申请提级执行案件。

80-81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1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刑事一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实施机构

刑事审判第一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刑事一审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2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刑事二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实施机构

刑事审判第一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刑事二审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2.1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刑事一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实施机构

刑事审判第二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刑事一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2.2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刑事二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实施机构

刑事审判第二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刑事二审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3.1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民事一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实施机构

民事审判第一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审理-撤诉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3.2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民事二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实施机构

民事审判第一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4.1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物权保护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证券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等商事一审案件及仲裁程序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实施机构

民事审判第二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4.2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物权保护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证券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等商事二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实施机构

民事审判第二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4.3

名称

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的部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施机构

民事审判第二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5.1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实施机构

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经本院立案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5.2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知识产权二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实施机构

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经本院立案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二审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5.3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和医疗损害纠纷等民事一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实施机构

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5.4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和医疗损害纠纷等民事二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实施机构

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6.1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房地产纠纷、不动产权属纠纷以及与不动产相关的其他合同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实施机构

民事审判第四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6.2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房地产纠纷、不动产权属纠纷以及与不动产相关的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实施机构

民事审判第四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6.3

名称

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的部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查本院及辖区法院执行异议、复议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施机构

民事审判第四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及执行异议、复议审查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7.1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一审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破产衍生诉讼中的商事一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实施机构

驻天津铁厂审判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7.2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二审案件、破产衍生诉讼中的商事二审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实施机构

驻天津铁厂审判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7.3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实施机构

驻天津铁厂审判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受理-裁定;审理—决定;审理-裁定;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8.1

名称

依法受理、审理、执行、保全由本院管辖的天津铁厂范围内民事、商事、执行、保全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一百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实施机构

驻天津铁厂审判庭(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立案;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执行-裁决;执行-实施;保全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9.1

名称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涉及保税区、自贸区和开发区范围的民商事一审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民商事一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实施机构

驻天津港保税区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五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9.2

名称

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涉及保税区、自贸区和开发区范围的民商事二审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民商事二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实施机构

驻天津港保税区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五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0.1

名称

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实施机构

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0.2

名称

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二审行政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实施机构

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1.1

名称

依法审理依照赔偿法规定,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实施机构

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职责边界

经本院审理的国家赔偿自赔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受理-审理-合议-赔委会讨论-决定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1.2

名称

依法审理依照赔偿法规定,所辖基层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不服基层法院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自赔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 指定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所有基层人民法院的自赔案件;指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塘沽、汉沽、大港、功能区四个审判区的自赔案件;指定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其他所有基层人民法院的自赔案件。

实施机构

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职责边界

经本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受理-审理-合议-赔委会讨论-决定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1.3

名称

依法审理依照赔偿法规定,辖区内与本院同级别行使侦察、检察职权的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为国家赔偿复议机关,申请赔偿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国家赔偿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实施机构

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职责边界

经本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受理-审理-合议-赔委会讨论-决定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2.1

名称

依法对应该由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登记立案。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百四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实施机构

告诉申诉审判庭

职责边界

依法由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查-登记立案;审查—裁定

运行要件

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申诉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2.2

名称

依法审理民事、行政管辖争议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实施机构

告诉申诉审判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民事、行政管辖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裁定;审理-请示;审理-协商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3.1

名称

诉讼服务大厅的日常接待服务工作,包括材料接收、案件查询、法官联络、诉讼指引、12368诉讼服务热线人工值守、律师集中阅卷管理等工作。

法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
通过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受尊重地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关司法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2.
诉讼服务中心是为法院各部门搭建的对外服务平台。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诉讼服务中心整体运行要求承担诉讼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
   3.
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际”的原则。根据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际需要确定功能设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将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作为重点,高度重视人民法庭诉讼服务水平。注重地区差别和层级差别,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注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12368 电话语音系统人工值守工作细则》
第二条 12368 电话人工值守工作坚持依法规范、集中接听、来电必答、分级分类处理,及时高效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律师阅卷集中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律师阅卷应当在专门场所并由专人负责(以下称管理人)。职能部门要保障阅卷场所的技术设备运转正常。院里指派管理人在律师阅卷场所管理卷宗。
第八条 律师阅卷集中管理工作归口诉讼服务中心保障律师阅卷时的合法权利,应当允许其依法进行复印、拍照。律师复印案卷材料不收取除成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实施机构

告诉申诉审判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审理的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来访-答复;来电-答复

运行要件

当事人来访、来电

责任事项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人员行为规范》
10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准点到岗开展业务,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11条 工作时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工作岗位闲谈、嬉闹,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进食。
12条 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和借口怠慢、顶撞、刁难办事群众或者推脱、拒办相关事项。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3.2

名称

日常涉诉来访接待工作、法律咨询以及远程视频接访、服务律师参与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管理工作,群众来信的登记和处理,以及涉诉信访案件的评查工作。

法定依据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法院系统涉诉信访工作标准化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法院应当坚持群众路线,不断增强群众观念、群众感情,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依法维护涉诉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诉讼服务中心是各级法院接待当事人和申诉信访人的公共服务平台。各级法院、各有关部门、承办法官、信访责任单位在诉讼服务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认真履行接待职责,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加强涉诉信访文明窗口建设,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理涉诉信访工作,提高服务工作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规则》
第一条 远程视频接访工作坚持重心下移、公开依法、便民及时的原则,努力减少群众涉诉上访负担,努力实现从走访到远程视频接访的申诉信访模式转变。
第二条 申诉信访人员可以向申诉信访案件一审人民法院或申诉信访人员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表达诉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司法局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是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效化解信访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2.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无偿公益的原则。

实施机构

告诉申诉庭

职责边界

对本院审理的案件进行信访接待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来访-答复;来信-答复

运行要件

当事人来访、来信

责任事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工作责任制(试行)》
实行信访责任倒查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规依纪、惩前毖后的原则,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对于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不到位,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应进行责任追究。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信访工作责任人具体应承担何种责任,应由有权部门根据责任人的责任性质和情节作出。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监察室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4.1

名称

依法审查刑事申诉、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实施机构

告诉申诉审判庭

职责边界

依法受理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查-通知;审查-决定;审查-裁定

运行要件

申请书、申诉书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4.2

名称

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百八十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决定退回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实施机构

告诉申诉审判庭

职责边界

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由我院独立审理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4.3

名称

依法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应不能归责月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表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实施机构

告诉申诉审判庭

职责边界

审理-裁定;审理-判决;

运行流程

审理-裁定;审理-判决;

运行要件

起诉书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4.4

名称

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法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实施机构

告诉申诉审判庭

职责边界

依法受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裁定;审理-决定;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5.1

名称

依法办理当事人申请的本院审结的一审民事、刑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符合本院受理条件的仲裁案件、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执行及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15.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6.
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7.
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实施机构

执行局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执行实施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执行-执行完毕;执行-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止执行。

运行要件

当事人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书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执行案件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执行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执行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5.2

名称

依法办理符合本院受理条件,由当事人申请的诉前保全案件、诉讼保全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
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实施机构

执行局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保全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保全-保全完毕;保全-解除保全。

运行要件

当事人提交保全材料;保全申请书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执行案件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执行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执行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5.3

名称

办理本辖区执行信访案件,审查本辖区申请提级执行案件。

法定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129.
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第十一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实施机构

执行局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执行信访案件、申请提级执行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来信来访-督办进度;申请提级执行-驳回;申请提级执行-督促;申请提级执行-提级执行。

运行要件

执行信访材料;当事人申请提级执行材料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执行案件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执行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执行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2z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