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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发布执行转破产案件审理情况
  发布时间:2017-08-10 17:00:21 打印 字号: | |

89上午,天津二中院召开执行转破产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二中院执行转破产案件审理情况和破产案件审理展望。天津二中院新闻发言人李季红副院长主持发布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狄建庆进行情况发布。天津电视台、天津广播电台、法制日报、天津日报等十多家媒体记者出席了发布会。

一、天津二中院执行转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执转破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71-7月,二中院共受理破产类案件28件,其中9件为执行转破产案件,截至7月底,二中院受理的9件执行转破产案件均已指定破产管理人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目前正处于债权申报阶段。

(二)执转破案件的特点

一是破产债务人踪迹难寻,对破产事务漠不关心。执转破案件的破产债务人,均已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有的债务人变换了办公场所,更换了联系方式,有的债务人在无力履行债务后直接放弃经营,变为无财产无人员无场地的三无企业,还有的债务人因违法经营等原因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执照多年,踪迹难寻。即使找到破产债务人,由于企业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经营者无利益可得,除少数经营者希望通过破产程序了结债权债务外,大多数经营者对破产事务漠不关心。

二是财产情况不理想,甚至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执转破案件的债务人在执行阶段财产已经被部分债权人受偿,现有财产状况普遍不理想,有的甚至不足以支付破产审理中必然发生的公告、破产财产管理、变价等费用。

三是优势债权人对破产程序有抵触心理。不同于执行案件的单个受偿,破产财产对所有同类债权人平均分配,不同的分配机制造成了破产案件中的优势债权人,如在执行案件中的在先查封人对破产程序有抵触心理,因为其在破产分配中获得的受偿可能会低于在执行案件中的受偿数额。


二、天津二中院办理执转破案件的做法和经验

(一)坚持依法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指导意见》对执转破案件的适用范围、启动条件和程序做了相应规定,二中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严格遵循司法解释已有的明确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转破案件的审查工作,二中院根据具体实际,结合上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具体操作规定,出台了《关于本院执行案件内部移送破产审查的实施办法》,就执转破案件预审小组的组成、职责分工、异议解决、材料移送等内容做了补充性规定,为执转破案件的规范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强化部门间协作

执转破案件在法院内部涉及立案、审判与执行等不同部门,只有各部门通力协作,才能保障案件选取准确,程序转换流畅,最大限度实现效率和效果的统一。为更好的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二中院执转破案件系由各部门负责人亲自挂帅,进行协调,并指派各自骨干力量负责具体工作。为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所长,破产审理部门提前介入本院执转破案件的材料准备工作,和执行部门一起筛选符合条件的案件,并按照执行庭提供的初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制作表格列明所需补充材料,再由两部门细致地进行共性及个案问题的研究,执行庭根据清单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移送立案部门进行审查登记。半年多来,预审小组先后审查案件两批共25件案件,目前已有9件案件转入破产程序。

(三)注重外部沟通协作

注意做好与上级法院、政府、企业间沟通交流,为妥善审理各类破产案件创造条件。

一是在办理上市公司破产等大型企业破产案件中,成立由包括市金融局、财政局、公安维稳部门等政府部门参与的清算组,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破产审判工作的支持,重视政府部门的专业意见,取得了良好效果。二是搭建本院清算破产庭与市政府国资委改组处之间的工作交流平台,依法服务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资委的国有企业混改计划,今年就拟退出国有企业的破产及重整相关工作安排与国资委进行了研讨交流。三是参加高院组织的与金融局及各个金融工作单位进行有关金融审判工作的座谈会,听取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企业就破产审判中金融债权保护的司法需求与意见,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工作的水平。

(四)注重经验总结和建章立制工作

坚持边实践边总结的工作思路,不断完善执转破案件的工作程序。上半年制定了《破产立案审查工作审查材料索引》,其中对执转破案件立案审查材料做了明确规定。

三、下一步的工作展望

(一)继续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清算和破产案件审理水平

继续做好执行转破产案件的审判研究工作,尽快建立“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操作流程;制定执转破工作规程,通畅执行与破产的无缝对接,让没有履行能力且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尽快进入破产程序,服务解决执行难。

加强其它破产案件审理工作调研,对迄今为止二中院审理的所有破产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案件审理情况和特点,研究案件审理思路和方法,并就审理实践中遇到的破产申请受理的实质审查标准、破产案件审限管理、破产管理人选任等问题进行调研分析,以做到有效应对包括上市公司退市重整等新类型疑难案件

(二)不断优化执转破案件各环节的协调配合,着力破解执行难题

坚持科学执行、创新执行、规范执行、廉洁执行,既要保证新收案件质效,又要加快执行积案清理,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预期目标圆满实现。统筹构建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与破产程序启动的有效衔接,为畅通执行案件寻找新的出口。加强同上下级法院、本院执行部门的有效沟通,切实做到按照法律规定、政策要求,并结合案件情况分类处理,对有困难但有前途的企业,做好破产重整工作;对"僵尸企业"等应当被淘汰的企业,妥善利用执行转破产程序,促使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公平清偿债权。

(三)积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支持市属国有企业改革

 

    当前,天津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势十分紧迫,市委十届十一次全会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一二三"的总体思路。人民法院要立足各自职能,积极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对无力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企业,以及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及时启动强制清算和破产程序,优化资源配置,化解过剩产能,助力经济转型升级。同时,积极协调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