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减刑案件情况公示
(2017)津02刑更1217-1229号
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了执行机关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的对郑乃熙等13名罪犯的减刑案件。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郑乃熙等13名罪犯的减刑予以公示(见附表),公示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13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反馈方式:
(一)本院电话:28024033(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由其转至本院;
(三)将书面意见送交或邮寄至本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300210)。
2017年6月9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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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案件情况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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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执行机关 |
天津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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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案号 |
(2017)津02刑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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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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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姓名 |
年龄 |
原审法院 |
罪名 |
原判刑罚 |
服刑场所 |
历次减刑情况 |
奖励依据 |
提请意见 |
1 |
|
郑乃熙 |
19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19994.4元(已执行),退赔2068.2元(已执行) |
未管所一监区二分监区 |
2016年3月减刑一年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八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2 |
|
尚傲男 |
19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退赔6400元及盗窃被害人物品(未执行) |
未管所一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四个月 |
3 |
|
李梦超 |
21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二监区二分监区 |
2013年8月减刑10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4 |
|
贾玉轩 |
19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聚众斗殴罪、强奸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未管所二监区三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七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5 |
|
宋健 |
23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故意杀人罪 |
有期徒刑十二年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2011年1月减刑十一个月;2013年1月减刑一年;2014年11月减刑一年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七个月 |
6 |
|
曹士旺 |
27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5万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八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7 |
|
肖宇震 |
21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四年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九个月 |
8 |
|
陈旭 |
23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聚众斗殴罪 |
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2014年5月减刑一年;2016年3月减刑一年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 |
减刑六个月 |
9 |
|
王文辉 |
27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四个月 |
减刑四个月 |
10 |
|
张苍海 |
27 |
天津市河东区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未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二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11 |
|
张建强 |
26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7万(未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2014年1月减刑十个月;2015年9月减刑十个月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
12 |
|
诸葛鹏博 |
19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抢劫罪 |
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
未管所三监区一分监区 |
无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五个月 |
减刑五个月 |
13 |
|
张超 |
23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有期徒刑十年 |
未管所四监区二分监区 |
2013年1月减刑一年;2015年8月减刑一年 |
现有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 |
减刑八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