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租出去一辆轿车,承租人交通违章,应由谁缴纳罚款?日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判令承租人承担缴纳罚款责任,并赔偿出租人相关损失1400元。
2015年4月30日,租赁公司将其公司所有的一辆丰田轿车租赁给古某,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古某于2015年5月2日14时将车辆归还租赁公司,但古某一直未按期归还。2015年5月13日交警通知租赁公司该车辆因交通违法超速行驶50%以上,车辆被扣押在交警大队。此时古某觉得车辆不是其所有,自己租用并已交纳费用,这笔罚款不应由他承担,应由租赁公司缴纳。
车辆因交通违法未处理,无法年审,无法正常对外出租,租赁公司多次联系不上古某,汽车租赁公司一纸诉状将古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古某立即处理掉租赁的车辆的交通违章并支付其损失8400元及诉讼费。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车辆系汽车租赁公司所有,由古某租赁使用,古某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方法使用车辆,罚款系古某的违章行为产生,故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经过法官释明法律后,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古某当场支付租赁公司1400元,并于当天到交警大队处理交通违章行为。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租赁汽车者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觉得租赁车辆不是自己的,就可以“畅通无阻”,不为自己的违章行为买单。无论车辆的归属,民事行为能力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善 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