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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机构设置
  发布时间:2016-07-14 08:44:29 打印 字号: | |

天津二中院机关内设机构17个,设置如下: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天津破产法庭、民事审判第四庭(执行裁决审判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告诉申诉审判庭、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政治部(下设干部处、组织宣传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督察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警察支队、驻天津铁厂审判庭。另外,我院成立机关工会,设置机关纪委。



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刑法分则第一、二、四、六、七、十章涉及的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一、二审案件和监督指导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


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刑法分则第三、五、八、九章涉及的犯罪,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一、二审案件和监督指导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


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本院受理的民事一、二审案件中的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案件;自然人之间的合同债务纠纷等案件。


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本院受理的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商事合同纠纷;国内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票据以及质权、抵押权等纠纷等案件。


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理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和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对相关的案件进行调研工作;指导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相关的审判工作。


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依法受理和审理辖区内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案件;依法审理破产衍生诉讼中的商事案件;负责辖区内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工作;对辖区下级法院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辖区内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相关法院之间的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培训等相关工作。依法审理涉外案件。依法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判本院受理的一、二审民事案件中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不动产权属纠纷案件;邻地使用权案件以及与不动产相关的其他合同纠纷案件;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驻天津港保税区审判庭


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涉及保税区的一、二审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与人身财产权利有关的案件;涉及保税区的一、二审房地产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涉及保税区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等案件。


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本院受理的一、二审行政案件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依法审理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属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告诉申诉审判庭


负责对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依法进行立案审查、立案;上诉案件移送、转卷、退卷接收等;负责对不服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判提出的申请再审案件进行审查;负责诉讼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工作。负责日常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转办答复工作;负责接收、转递本院正在审理或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向承办法官递送的诉讼材料;安排当事人和法官会见的预约、安排接待时间、地点;为当事人提供复印、传真、案件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对不服本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行政裁判提出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组织案件评查和案件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依法审判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各类案件;依法审判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及检察建议案件;依法审理本院受理的减刑、假释案件。


执行局


负责实施各种执行措施和执行行为。具体负责办理本院执行案件、高级法院指定执行案件、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非诉执行案件、决定提级执行等各类执行案件。负责执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配合事项。

 

 

 

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