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谎称自己是中央领导秘书,同时还担任了中央委员、中央书记处副书记等职务,以投资入股给予高额回报、帮找工作等为诱饵,诈骗70多岁老人陈某钱财18万余元。一审法院遂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谎称自己是某国家领导的秘书,做秘书期间还担任了中央委员、中央书记处副书记、中央办公厅副主任、中央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上海市副市长等职务,在取得被害人陈某的信任后,以邀请陈某入股投资某国家扶贫开发的相关项目可得高额回报,入股需交纳入股手续费、挂靠费、资金解冻费,投资分红需交纳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以及以利用关系帮陈某儿子升职等为由,分44次共骗取陈某184700元。刘某将骗得的钱款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某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且次数达44次之多,情节恶劣,酌定从重处罚。一审法院遂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赣州中院。
赣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刘某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且程序合法。据此,赣州中院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转自人民法院报 作者:肖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