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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审理两起利用微信“钓鱼”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6-01-13 15:24:06 打印 字号: | |
三名被告人扮女性作案被判刑

     男子利用微信“定位”搜索功能,扮演女性角色,搭识附近陌生男子,通过微信聊天骗取信任,伺机实施敲诈勒索、盗窃等犯罪活动。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先后对两起利用微信“钓鱼”犯罪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25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利用微信敲诈勒索
    90后江苏男子周某和河南男子王某来沪后,相识于短暂的打工过程中。由于二人贪图享受、好逸恶劳,便产生了利用微信“钓鱼”,实施敲诈勒索的念头。
    2015年7月19日深夜,被告人周某、王某经事先预谋,使用周某在微信上注册的女性角色,在住所地附近,以微信“摇一摇”方式,使得被害人曹某加入了周某的好友微信圈并开始聊天,周某利用女性特有的暧昧口吻,深深吸引住了曹某。后周某、王某以邀请见面为名将曹某骗至浦东新区新场镇南山寺附近。
    正当曹某翘首期盼之时,等来的是两个凶巴巴的男青年,而这两个男青年正是周某与王某。周某当场放出狠话:“你勾引我女朋友,你看怎么办?”并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从曹某处敲诈得款5000元。
    事隔两天,周某、王某被接警后的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周某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曹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言语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王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某、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利用微信入室盗窃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从甘肃来沪的20岁男青年王某某,同样扮演女性角色,利用微信“钓鱼”方式伺机实施入室盗窃。
    2015年7月间,王某某在微信中虚构女性“王梦瑶”的身份,之后利用微信搜索功能找到了附近男子刘某并成了好友。经聊天,刘某对“王梦瑶”很有好感,在取得刘某的信任后,王某某以“王梦瑶”弟弟的身份出面向刘先生借生活费,并以找工作需报名费等为由,先后骗得钱款共1000余元。
    8月初的一天,王某某在以“王梦瑶”的身份与刘某聊天时,刘某称自己要回外地老家,“王梦瑶”可以住到他的暂住处,“王梦瑶”便以本人现在外地马上回沪,可叫弟弟来拿钥匙为由,骗得刘某暂住处的钥匙。后趁刘某去外地之际,王某某至其位于浦东新区航头镇的暂住处,以骗得的钥匙开门入室,窃得刘某的一台榨汁机、一瓶鱼油软胶囊等物和靳某放置于该处的一块石英手表、一个皮质钱包,价值共计270元,以及银行卡等物后逃逸。
    8月23日,王某某被刘某等人抓住后扭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被窃的涉案财物已分别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富心振) 
    ■法官提醒■
    近年来,利用微信“钓鱼”作案的事件不断增多,且形式多样。一是不法分子利用微信账号安全设置漏洞或通过发送虚假网页链接盗取微信账号,假冒腾讯等官网发送中奖信息,引诱受害人访问虚假中奖网址链接,进而骗取钱财。二是通过盗取微信账号,获取受害人微信通讯录,冒充亲戚朋友要求对方汇款。三是利用微信所具有的“查看附近的人”功能,定位附近微信用户,从而搭讪附近陌生人,通过网络聊天骗取信任,继而邀请受害人见面后,伺机实施诈骗、抢劫、敲诈、盗窃等犯罪活动。
    现如今,微信作为一种新型聊天工具,其便利互动性受到人们青睐,但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使用微信等交友软件须谨慎交友,对新结识的网友要保持必要的戒备,不要轻信,要时刻警惕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实施犯罪活动。
 
 
(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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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