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钱仁风无罪
本报昆明12月21日电 (记者 茶莹 通讯员 王银荣)今天下午3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再审案进行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钱仁风无罪。
钱仁风于2001年9月到云南省巧家县朱某开办的“星蕊宝宝园”做工。2002年2月22日下午3点左右,朱某发现幼儿侯某呕吐,脸色发白,嘴唇紫绀,额头和手发冷,马上用摩托车带侯某到当地农贸市场,找到侯某的外婆胡某,二人将侯某送到巧家县人民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经巧家县公安局侦查,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钱仁风在“星蕊宝宝园”做工期间,认为园长朱某对她不好,遂生报复念头,实施了投毒行为。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2年9月3日,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钱仁风无期徒刑。钱仁风提出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钱仁风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可能存在错误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议重新审理本案。2015年5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否系毒鼠强中毒,毒物来源、投毒时间、投毒方式的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与合理怀疑,原判认定钱仁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再审宣判钱仁风无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