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下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志忠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王志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王志忠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后变更为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企业。被告人王志忠于1999年4月至2013年12月间,先后担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其间,兼任集团下属天津港保税区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浩通物产有限公司、天津浩安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王志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88.7179 万元。
该案由天津一中院院长蔡志萍担任审判长,刑一庭庭长张立新、代理审判员王彦共同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王志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大部分为主动坦白;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在亲属配合下,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根据王志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4年1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天津市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志忠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经查,王志忠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道德败坏,包养情妇。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后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志忠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新闻链接:天津物产集团两任书记相隔仅八个月先后被查
2015年7月,经天津市委批准,天津物产集团原党委书记刘地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15年11月,刘地生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经天津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已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刘地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消息距天津市纪委宣布刘地生原下属——天津物产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志忠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仅八个月有余。
刘地生,1949年12月出生,曾任天津市物资局主任,市物资集团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党委副书记。1997年起担任天津市物资集团党委书记,至2010年5月履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王志忠,出生于1953年3月,曾在天津市木箱二厂、市胶合板厂、市福津木业有限公司、市木材总公司、市人造板厂等企业任职。1997年进入天津市物资集团,历任集团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
梳理两人履历发现,在天津市物资集团领导岗位上,刘地生和王志忠曾共事近13年。1997年11月起,刘地生任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王志忠任集团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两年后,王志忠升任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0年5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名单,刘地生担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4个月后,王志忠正式接替刘地生出任集团党委书记,并担任董事长一职。2011年,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正式更名为天津市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忠则继续担任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2013年12月26日,天津市物产集团召开领导干部会议,会上宣布王志忠不再担任集团党委书记、委员、董事长职务。
2014年11月,天津市纪委发布通报,天津物产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志忠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今年4月,天津市纪委对王志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王志忠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道德败坏,包养情妇。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受理,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对王志忠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据天津物产集团官网介绍,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是天津市最大的国有生产资料流通企业,是商务部全国重点培育的流通领域20家大企业集团之一。集团注册资本24.6亿元,拥有企事业单位223家,2013年末总资产1148亿元,是天津市第一家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完)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