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车主涉嫌骗保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车子开进了路边水沟造成车辆受损,之后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请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2万余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车主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嫌疑,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2013年11月,阿东所有的轿车向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至2014年11月。2014年3月,该轿车车主变更为范某,范某为该轿车在长安保险公司加投了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等险种。其中在机动车损失险条款中,约定因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4年7月,范某驾驶该车开进水沟。经交警认定,范某承担事故全责。事发后范某向长安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双方签订保险车辆推定全损协议书,约定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按推定全损方式进行处理,损失金额为12万元,确认范某支付了车辆施救费2000元、拖车费700元。之后,双方协商未果,范某将长安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长安保险公司赔偿其上述12.27万元。
一审中,长安保险公司主张范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提供一份由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分析意见书,该意见书认定“驾驶员所述出险情况与事故现场痕迹所反映的情况不符”。对该意见,范某提出异议,但却不同意申请法院对此进行鉴定。长安保险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口头向范某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对此,范某提出了异议,长安保险公司在之后又表示撤回该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长安保险公司未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说明义务及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故长安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长安保险公司支付范某保险金12万元及施救费2000元、拖车费700元。
一审判决后,长安保险公司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范某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车险虚假理赔现象应引起重视
该案承办法官尤冰宁在接受采访时介绍,厦门法院在审理多起车险赔偿纠纷中发现,这些案件存在被保险人通过事故造成车辆全损,骗取保险赔偿金的虚假理赔嫌疑。这些案件存在如下共同特征:被保险人低价购进旧的豪华二手车;事发地点在偏僻的小山村或水库、水沟旁;车辆开入水中,造成车辆全损,但无人员伤亡;驾驶员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异议;保险公司通过司法鉴定,发现驾驶员陈述的出险情况与事故现场痕迹不符。
该现象涉嫌犯罪,应当引起重视。对此,尤冰宁建议,一方面,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规范保险核保、理赔程序。对于存在保险诈骗犯罪嫌疑的案件,法院会裁定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保监局、侦查部门对此类问题应高度重视,建立信息互通、协作便利的反诈保体系,保障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保险业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对于试图通过刻意制造车损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车主,这是一条违法犯罪的道路,切莫利欲熏心,为了钱财不择手段,不要低估保险公司和司法机关的“火眼金睛”,一切想蒙混过关、浑水摸鱼的伎俩都无异于掩耳盗铃,最终会让自己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转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