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被告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告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有关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现予公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将被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特此公告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