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身边人”频频“出事”引人深思
本报讯 12月2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市潘集区原区长潘奇志(另案处理)专职司机余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这是继该区原区委书记蒋昌盛(另案处理)司机陈某利用影响力受贿被判缓刑后,当地又一起司机借领导影响力受贿的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淮南亚美特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侯某在潘集区境内承建公租房等工程期间,为催要工程款,分别找到余某和时任潘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的程晋旭(另案处理)协商,希望通过他们找时任潘集区区长的潘奇志帮忙,并答应给予一定的费用进行“打点”。
余某将侯某的想法告知了潘奇志,潘奇志答应帮忙。随后,程晋旭将潘奇志愿意帮忙的信息告诉了侯某,侯某便将100万元现金交给了程晋旭,程晋旭又将这100万元交给了余某,由余某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不久,100万元被潘奇志、程晋旭、余某三人私分,其中潘奇志分得40万元,程晋旭和余某各分得30万元。在潘奇志的帮助下,淮南亚美特商贸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得以顺利拨付。
公诉机关认为,余某伙同潘奇志、程晋旭共同收受侯某100万元,并利用潘奇志职务上的便利为侯某谋取利益,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余某第二个罪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也成为当天庭审辩论的焦点。2009年至2011年,淮南市重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违反法律规定,以挂靠其他公司的形式,在潘集区境内承接了一些工程,为了能够顺利拿到工程款,徐某通过余某分4次送给时任潘集区区长的潘奇志共计44万元。徐某每次向潘奇志送钱的同时,也送给余某一份,共计46万元。在余某的帮助下,通过潘奇志职务上的行为,徐某顺利拿到了工程款。
公诉机关认为,余某作为与潘奇志关系密切的人,通过潘奇志职务上的行为,为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徐某46万元,其行为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余某承认收了46万元,但并未帮助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辩护人认为余某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罪名不成立。该案未当庭宣判。 (秦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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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好领导的“身边人”
“上梁不正下梁歪”。对于两名领导司机涉职务犯罪一事,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汪全岭分析说,潘集区区委书记、区长都能明着收钱,身边的人长期看到,肯定也会去效仿,如果领导都一身正气、以身作则,身边的司机就不会利用影响力受贿。领导除了做好榜样外,还应当管好身边的人,“抓早抓小”,发现身边的人在一些小事上有违反原则的,应该早点提出来并纠正,别等着“小洞不补,大洞吃苦”。
汪全岭认为,行贿人之所以找领导身边的司机帮忙,是考虑到司机与领导几乎每天都在一起,关系要比常人密切,由司机出面送钱、说话,领导会考虑到情分,一般会给司机面子;由于是身边人把钱送来的,领导的顾虑也会少些,敢把钱收下。为避免类似案件发生,汪全岭建议应当对领导司机实行轮岗制,如果领导与司机两人长期在一起,很可能会掺进个人感情,为犯罪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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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集区原区委书记司机获刑
陈某是宿州市委原常委、组织部长蒋昌盛(另案处理)在任淮南市潘集区区委书记期间的专职司机。今年8月,他因利用影响力受贿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8年,蒋昌盛调到潘集区任区委书记后,陈某便成了他的专职驾驶员,直到2013年11月蒋昌盛调到宿州任职,他共给蒋昌盛开了5年多的车,也是蒋昌盛身边关系密切的人。
2010年上半年,淮南市绿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苏某为承接工程找到陈某,让其找蒋昌盛帮忙,并送给陈某20万元现金,后在蒋昌盛的协调下,苏某顺利承接一些工程。为了感谢蒋昌盛的帮助,陈某从苏某所送的20万元中拿出10万元送给蒋昌盛,剩余10万元被其占为己有。
2011年下半年,苏某为了能够承接淮潘公路路灯和绿化工程再次找到陈某,让其找蒋昌盛帮忙,并送给陈某50万元。在蒋昌盛的协调下,苏某顺利承接了该路段路灯基础工程。为了感谢蒋昌盛的帮助,陈某从苏某所送的50万元中拿出10万元转入蒋昌盛的工商银行账户,自己留下10万元,剩余30万元退给了苏某。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