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暑期,四岁女童小敏在某商场玩耍时不幸被电梯夹断了左手,小敏父母在与商场沟通无果后将其经营者诉至法院。今天下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商场经营者承担三成责任,赔偿小敏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
去年暑假,小敏在父亲从事个体经营的某商场自动扶梯上独自来回乘坐玩耍,现场并没有人员看护。当小敏再次乘坐下行扶梯向上行走时,不慎摔倒,左手卡入电梯脚踏板和扶栏之间的缝隙内,并被齐腕夹断。在场众人将电梯紧急关停。经消防人员施救,小敏被送医治疗。此后经医院几番手术治疗,共用去医疗费、医疗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共计8.4万余元。
小敏父母诉称,小敏之所以摔倒是由于扶梯梯级踏板之间缝隙过大,商场经营者作为电梯的使用人对电梯维护不当,缺乏必要的安全管理。故应赔偿小敏医疗费、医疗辅助器具费、伤残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7万余元。
商场经营者辩称,事故是因小敏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导致。自动扶梯的安装和使用均符合国家标准,商场经营方在商场和电梯的使用管理上已尽到职责,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应小敏父母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小敏的伤残级别及误工、营养、护理期限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小敏左上肢外伤,后遗左手功能障碍,四肢长骨骺板粉碎,左上肢感觉及运动障碍等,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七级、九级、十级、十级伤残;损伤后共需休息300至330日、护理300至330日、营养180日。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动扶梯本身金属结构所具有的强度和机械运动时所产生的不可控性,行人乘坐时需站稳梯板、攀拉扶手以保障安全。而本案事故发生的前后过程中,小敏独自乘坐自动扶梯玩耍,由于其系未成年人,对事物的安全认知和判断存在缺陷,其行为需要靠监护人的教育和保护。而小敏的监护人长时间放任其脱离监护而独自进行危险性较高的活动,未对小敏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商场经营者而言,作为自动扶梯的管理者和使用者,虽已在电梯的硬件设施上尽了管理职责,但在人员管理上尚存在疏漏。商场经营方的保安人员看见小敏独自在扶梯上玩耍,而未对孩子和监护人进行劝阻,客观上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应对本案事故承担次要责任,酌情确定承担比例为三成。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朱春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