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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将一起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 移送公安机关
  发布时间:2015-11-13 16:28:43 打印 字号: | |

 

    天津二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万事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亿泰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泰康储运有限公司、天津旷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康显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泰康储运有限公司、天津旷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康显平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之嫌,导致该案无法执行,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天津二中院依法将本案犯罪线索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移送,公安机关已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此案为天津二中院近几年来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中首次被立案侦查的案件。
    由于被执行人天津亿泰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泰康储运有限公司、天津旷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康显平均未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万事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天津二中院申请执行。天津二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康显平名下的13套房产、天津旷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9套房产、天津亿泰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12套房产进行了查封。因上述房产分别在民生银行天津分行、滨海农商行红桥支行、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做了足额贷款抵押,无余额可供给执行。另外,天津亿泰恒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泰康储运有限公司、天津旷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均由被执行人康显平实际控制,通过查询天津泰康储运有限公司、天津旷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康显平在多个银行的存款情况,发现上述公司及康显平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余额虽少,但资金往来非常频繁,业务量很多。在调查中还发现,天津旷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及调解书生效后业务往来汇款金额高达1300余万元,其中转出金额收款方为被执行人之子康某某,并且被执行人康显平不能说明上述款项转入康某某名下的理由。天津二中院认为,被执行人前述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天津二中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康显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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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