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9日讯 今天,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世奢会名誉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并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终审认定《新京报》等不构成名誉侵权,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奢会(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2年6月15日,新京报社在其主办的《新京报》上刊登了标题为“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的文章,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其负责运营的《新京报》官方网站上对上述文章进行了转载。2012年6月14日,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在其主办的报纸《南方周末》上,刊登了标题为“廉价世奢会”与“他原来是一个演员,世奢会中国代表处首席执行官欧阳坤前传”的文章,广东南方周末新媒体有限公司在其负责运营的《南方周末》官方网站上对上述文章进行了转载。
世奢会(北京)公司认为上述新闻报道使用世奢会的企业字号直指其名,涉案文章系负面不实报道,严重侵害其商业信誉和公司权益。世奢会(北京)公司先后分别将新京报社、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广东南方周末新媒体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世奢会(北京)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四案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至此,形成了世奢会名誉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四个关联案件。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文章报道的世奢会足以让社会公众认定世奢会(北京)公司即为报道针对的对象之一,世奢会(北京)公司构成本案适格当事人;涉案媒体及网站运营公司因对于撰写、发表涉案文章未尽到相应的真实性审核义务和注意义务,致使涉案文章报道失实、评论不当,造成了世奢会(北京)公司在受众中的名誉降低、信用受损。一审法院判决四案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上述四案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世奢会(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三中院受理上述四案后,认真审查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大量新证据,准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认为世奢会(北京)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涉案文章虽指向该公司,但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难以认定涉案文章所依据的消息来源系虚假信息,涉案文章系行使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表现,涉案文章具备正当的写作目的,主要内容及评论具备事实依据,不构成对世奢会(北京)公司的诋毁和侮辱,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故北京市三中院依法对上述四案的一审判决予以撤销,驳回了世奢会(北京)公司在四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钰鑫)
■判词精要■
媒体不构成名誉侵权的理由
在名誉权诉讼中,对于新闻报道中所引用的单一曝料的负面信息是否属于虚假信息,应当结合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判断。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新闻媒体只有违背了真实性审核义务,故意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因过失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不实报道的,才构成侵权。反之,新闻媒体没有歪曲事实、不实报道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且有合理可信赖的消息来源为依据,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责任属一般过错侵权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方面,报道失实是提出名誉权侵权主张的一方所需举证证明的,有合理可信赖的消息来源是提出不侵权抗辩的新闻媒体所需举证证明的。
争议文章对在中国注册的世奢会网站、世奢会的域外注册信息、组织性质、组织规模以及在其他国家是否有代表机构等涉及世奢会真实面目的内容进行了实地调查并提出质疑,其质疑并非空穴来风,其中“5月中,网友‘花总丢了金箍棒’(以下简称‘花总’)发现世奢会美国总部官网域名的注册地是中国,注册人也是中国人。他怀疑国际组织世奢会是只存在于中国的一个‘山寨组织’”,“5月15日,世奢会被网友质疑是皮包公司。网友调查发现,世奢会美国总部官网域名的注册地是中国,注册人也是中国人。而世奢会在官网上称,自己是‘全球最大的奢侈品研究与管理的权威组织’”,“‘花总’检索了美国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非营利组织)数据库,没有找到世奢会,世奢会注册地在美国特拉华州,‘花总’在该州政府网站上,查到其注册资料,注册资料显示世奢会注册性质是corporation(指商业性的)。这与世奢会官网的信息相悖”等内容,虽有引用网友曝料,但作者亦进行了实地调查,且世奢会(北京)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基本真实。
争议文章提出的“‘世奢会’的真实面目到底是什么,网友的质疑是否合理,其后,随着记者调查,一个由中国人注册的,顶着‘世界’名头,打着‘协会’旗号的‘皮包公司’逐渐浮出水面”系有依据的评论意见。现有证据显示,世奢会(北京)公司以世奢会作为企业字号并自称世奢会中国代表处,以世奢会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包括发布奢侈品数据、联络外国使馆官员等,利用所谓的世奢会的国际影响力提升自己的行业地位和公众影响力。但是,除世奢会(北京)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世奢会名义活动外,仅世奢会的注册资料显示这是一家于2008年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活动范围、影响力以及所谓的境外机构。因此,新京报记者刘刚在文章中提出“顶着世界名头”、“打着协会旗号”、“山寨组织”的质疑应属合理。且刘刚就其质疑亦征询了世奢会(北京)公司副总经理欧阳坤方面的意见,一般读者可以判断,争议文章并没有将世奢会定义为皮包公司,而是提出质疑供公众讨论。因此总体上,文章结论具备合理依据,不构成诋毁,“山寨组织”和“皮包公司”的用语虽尖锐,但不构成侮辱。
新闻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对自愿进入公众视野、借助媒体宣传在公众中获取知名度以影响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成员的言行并以此获利的社会主体,一般社会公众对其来历、背景、幕后情况享有知情权,新闻媒体进行揭露式报道符合公众利益需要,由此形成了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责任。世奢会(北京)公司称世奢会是一个全球性的非营利性奢侈品行业管理组织,并以其名义联络外国使节、政府组织,开展奢侈品排名、企业授权、奢侈品展会等活动,同时主动邀请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以影响与奢侈品相关的社会意见及公众言行,从而进入公众视野,新闻媒体有权利亦有责任对其进行批评监督。争议文章通过记者调查并引用多方意见参与对世奢会现象的关注和讨论,是行使媒体舆论监督权的行为。不可否认,文章整体基调是批评性的,部分用语尖锐,但这正是批评性文章的特点,不应因此否定作者写作目的的正当性。
通读文章上下文并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争议文章对世奢会现象的调查和质疑具备事实依据,作者写作目的和结论具有正当性,文章不构成对世奢会(北京)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派博公司对争议文章在网络上的转载行为亦不构成对世奢会(北京)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