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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自跑”撞死路人 无证驾驶人负事故全责
  发布时间:2015-06-24 12:21:39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家住河南许昌的某公司送货员在下了电动三轮车后,不关电源、不拉手刹,导致车辆继续行驶而发生车祸致人死亡。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该送货员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48岁的王某是许昌某商贸公司的送货员,平时负责驾驶电动三轮车从商贸公司给市区各大超市送货,但王某并未办理相关驾驶证。2014年10月18日下午3点多,王某拉着公司的货品给某大型超市送货。送完后在回去的路途中感到口渴,于是将车骑到某公交站点停下,准备取出放在驾驶座下的茶杯喝水。因为不离开三轮车,王某下车后既没有关电源,也没有拉手刹。然而当王某掀开驾驶座椅,将茶杯拿出来时,三轮车突然自动向前驶去。王某见此情景,连忙用右手拉着车把手,左手拉着驾驶座上的扶手,想跳上三轮车,却被急速向前的三轮车甩到地上。随后,三轮车把护栏撞烂后冲到路南侧,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崔老太撞倒并继续前行。后三轮车撞到一辆电动车的车头方才停住。王某气喘吁吁地赶到后,将三轮车电源关掉。路人报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崔老太被送往医院医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与崔老太的家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家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王某能当庭认罪,确有悔罪之意,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芦 萍  正 勤)  
(2015年6月24日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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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