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本院入围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20 17:19:18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本院入围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为确保天津二中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依法、公开、公平进行,保证鉴定、评估结论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使司法辅助工作更好地为审判服务,特制定本办法。凡进入本院名册的各类机构,均需遵守本办法。
    一、加强对在册中介机构资质、能力及工作过程的监管
    (一)加强对资质、资格审查。在册司法鉴定评估中介机构要及时提供资质、资格的相关资料。凡年检换证、被处罚暂停接受委托、鉴定人员不足时,要及时将新证件的复印件及相关材料交到司法辅助部门,以确保委托质量,防止二次摇号及无资质、超资质接受委托。主要内容包括:1.文检鉴定类:司法鉴定许可证、执业鉴定人资格证、(国家级认证);2.工程质量、造价鉴定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执业鉴定人资格证;3.评估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资产、机动车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注册评估师资格证;4.审计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
    (二)加大对在册中介机构的考评。司法辅助部门通过不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与阶段考评的方式,对在册中介机构规模、办公环境、专业设备、技术能力、以往业绩、执业司法鉴定人数量、鉴定人配合出庭情况、评估鉴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考评。
    (三)严格对评估、鉴定等报告质量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鉴定评估报告内容是否与委托书内容一致、评估鉴定过程是否合法、计算过程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明确、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收费是否合理等,以保证评估鉴定质量。
    二、对在册中介机构实行优胜劣汰
    (一)司法辅助部门根据案件评估鉴定的实际需要,择优选择符合要求的本市及异地中介机构进入名册。司法辅助部门择优选择依据中介机构的资质、技术能力、执业人数、异地机构在本地法院入围情况等,并就接受委托后完成评估鉴定的时限、收费情况、出差取证、出庭作证、付费方式等与拟进入名册的中介机构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二)在册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给予暂停一次或半年接受备选资格的处理。
    1、未按委托要求或未按规定、约定的时限完成受委托事项的;不配合案件承办人的工作,影响案件审理的;
    2、对委托工作挑肥拣瘦,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的;
    3、受委托过程中,未经法院同意擅自会见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将受委托工作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它机构或个人的(涉及本专业以外需要转委托的项目除外);
    5、不按时参加摇号及履行出庭义务、接受质询的;
    6、不按本院收费计算办法或商定的数额收费的;
    7、鉴定人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亲属、隶属、利益关系,明知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8、已为涉案标的物做过相关评估、鉴定、预算、决算审计等而不予明示的(因拍卖过程中,评估报告过期,需重新评估的除外);
    9、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及要求的行为。
    (三)在册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其在本院接受委托资格。
    1、超越本机构资质接受委托或年检换证、停业整顿期间接受委托的;
    2、与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鉴定人故意毁损、隐匿鉴定评估材料,徇私舞弊或因其它原因出具虚假鉴定评估结论的;
    3、接受委托过程中,未经法院同意擅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请托,后果严重并经查实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出庭作证接受质询的;
    5、鉴定评估报告经专家论证出现明显错误的;
    6、年内出现三次暂停行为的;
    7、其它不适宜继续在法院接受委托的行为。
    三、做出暂停、取消备选资格处理决定的程序
    (一)暂停接受备选资格。由司法辅助部门根据案件承办人提交并由庭长签字的情况反映、司法辅助部门的记录等材料,作出对中介机构暂停接受备选资格的决定并执行.
    (二)取消备选资格。由司法辅助部门根据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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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