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遭拒的张国超发现前妻有了男友,手持尖刀将前妻杀死(本报2014年11月21日曾报道)。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国超死缓,限制减刑。
49岁的张国超是吉林省人,小学文化。检方指控,张国超因意欲复婚遭拒而对41岁的女子李某怀恨在心。2014年1月10日7时许,他持尖刀、铁管窜至丰台区李某的住处,用尖刀将李某扎死。10天后,张国超被抓获归案。检方认为其涉嫌故意杀人罪。
张国超受审时否认故意杀人。他说,大约9年前,他和李某假离婚。后来李某找了其他男子同居,他非常气愤,曾去李某家里砸过一次东西,李某为此报警。后来他打电话,李某不怎么接了,李某的男友接过电话恐吓他,他很生气。案发当天凌晨两三点,他带着铁管和尖刀蹲守在李某的暂住处门口。天亮后,李某的男友出门去厕所,他就拿铁管打。对方抢走铁管跑开后,他就去屋里扎了李某。
不过,张国超曾经供述,他给李某写过“绝命书”,劝对方和他复婚。因为李某不理他,他就想杀了李某及其男友。
张国超和李某的儿子证言,父母离婚是因父亲有耍酒疯、打家人等恶习。父亲在2013年开始找母亲复合,去家里闹过4回,其母明确拒绝。
此外,张国超还辩称自己有精神病,并强调自己案发前精神状态不好,好几天没吃药。但是案发后经过鉴定,张国超无精神病,作案当天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张国超因感情纠纷竟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张国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及本案具体情节,法院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但考虑到其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