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3 15:10:20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邹伟 杨维汉 李鹏翔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13日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蒋洁敏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上午8时30分许,审判长、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樊启城敲响法槌,宣布开庭。公诉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副检察长艾水军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洁敏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在审判长主持下,法庭就被告人蒋洁敏的主体身份,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事实进行调查。
在上午的庭审中,公诉人运用多媒体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辩护人进行了举证。公诉人指出,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蒋洁敏利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组书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调整、职级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索取或非法收受14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人指出,截至2013年8月31日,蒋洁敏的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庭还对被告人蒋洁敏被控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公诉人、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12时许,法庭调查结束,宣布休庭,下午继续开庭。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及新闻记者、各界群众70多人旁听了庭审。
据了解,本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于2015年2月15日移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审查起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告知蒋洁敏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蒋洁敏,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2015年3月19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及时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庭前,合议庭组织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有无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有无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上午8时30分许,审判长、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樊启城敲响法槌,宣布开庭。公诉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副检察长艾水军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洁敏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在审判长主持下,法庭就被告人蒋洁敏的主体身份,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事实进行调查。
在上午的庭审中,公诉人运用多媒体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辩护人进行了举证。公诉人指出,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蒋洁敏利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组书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调整、职级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索取或非法收受14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人指出,截至2013年8月31日,蒋洁敏的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庭还对被告人蒋洁敏被控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公诉人、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12时许,法庭调查结束,宣布休庭,下午继续开庭。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及新闻记者、各界群众70多人旁听了庭审。
据了解,本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于2015年2月15日移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审查起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告知蒋洁敏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蒋洁敏,听取辩护人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2015年3月19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及时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庭前,合议庭组织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有无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有无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