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二中院对辖区首批利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刑事案件做出终审裁定,依法保护了国有资金的使用安全,维护了正常经济秩序。
公诉机关以涉案五名被告人犯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涉案的五名被告人均在我市滨海新区大港经营电器商行,所经营的商行经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的经销网点,主要经营符合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家用电器。2010年至2013年间,上述被告人在进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过程中,利用他人身份资料虚构销售信息,套取国家补贴,在原天津市大港区财政局,冒领"家电下乡"补贴款据为己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作为家电经销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不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身份;被告人套取补贴利用的是劳务上的便利,是经手补贴款流转事物的便利,不具有管理、经营的内容,因而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应以贪污罪论处。被告人在家电销售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数额较大,最终以诈骗罪对上述被告人分别定罪处罚。一审法院宣判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定罪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抗诉不当,向天津二中院撤回抗诉。经天津二中院二审审查,一审法院对上述案件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准许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