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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通过外交途径向马达加斯加共和国 送达涉案起诉材料
  发布时间:2015-03-27 09:46: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二中院受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被告一方当事人系在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外国法人,其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天津二中院按照涉外程序的相关规定,适用涉外送达方式向该当事人送达了起诉材料。
    2006年,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投资注册的中国某马达加斯加龙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30万吨水泥粉磨站生产线工程项目。后被告又与原告签订委托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为采购上述项目的全部设备材料。双方明确约定,本案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后该项目经验收已交付使用,被告尚欠付原告1200余万元工程款。原告起诉至天津二中院,要求被告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某马达加斯加龙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工程款1200余万元。
    因本案两方被告,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需要分别按照国内和涉外两种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在向国内企业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适用公告送达后,天津二中院采用涉外送达方式向中国某马达加斯加龙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涉外国家与我国均为《海牙公约》缔约国的,依公约送达;并非海牙公约缔约国,但与我国有条约的,依条约送达;既非海牙公约缔约国亦无相关条约的,但建立外交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经查,本案所涉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并非海牙公约缔约国也与我国没有关于司法送达的条约,但与我国建有外交关系,故需采用外交途径送达。外交途径送达需要将诉讼材料翻译成受送达国家的官方语言(法语或马达加斯加语)后,通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移送最高人民法院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转外交部,外交部再转交受送达国驻我国使领馆,由受送达国使领馆转送受送达国家的法院,委托其完成送达。天津二中院按照外交途径送达的相关要求,已将本案所涉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以及证据等诉讼材料翻译成马达加斯加的官方语言法语,并已报送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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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