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二中院在审理一起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并未就法论法和机械办案,而是从保护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经过多轮不懈的调解工作,实现了调解结案。原告银行和被告企业携手送来写有"执法公正 尽心尽责"的锦旗,对法院在执法办案中坚持能动司法,维护市场和谐秩序表示衷心感谢。
2014年4月4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浦发银行)与被告天津市常天管道有限公司(简称常天管道)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浦发银行向常天管道提供人民币2800万元的循环授信额度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常天管道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提供抵押担保和保证。协议签订后,浦发银行依约向常天管道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常天管道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及担保责任,故浦发银行诉至法院。案件审理初期,原、被告双方分歧明显。原告认为被告欠款事实客观存在,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还款和担保责任。被告常天管道则认为,其只是暂时资金紧张,经营状况并未恶化,原告应适当宽限以维持合作;现原告直接冻结被告账户,并扣划了本欲用作支付工人工资的款项,直接危及到企业的持续经营,是杀鸡取卵、两败俱伤之举。
承办人法官通过询问及多方沟通协调,了解到本案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在以往合作期间,常天管道均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常天管道是给水、排水管道生产企业,其承揽了我国南水北调工程部分输水管道的生产业务,近期资金链紧张与其承接业务的工程量大、生产及付款周期长有关,其产品需方为国家大型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常天管道支付货款,从而恢复资金链。如果径行依据合同及相关法律判令被告承担责任,虽然于法有据,但极有可能使被告企业资金链断裂,经营陷入困境,其员工也会面临欠薪甚至失业的危险,有悖商事审判维护区域经济发展,为合法经营主体保驾护航的重大使命。在此情况下,承办人积极主持多轮调解工作,向双方释明坚持诉讼的不利后果。一方面,争取原告对还款期限予以适当宽限;另一方面,督促被告尽快筹集资金,并另行提供新的有力担保,以争取银行继续的资金支持。最终,双方达成共识,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