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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对一起“伪基站”案件作出终审裁定
  发布时间:2014-12-02 15:29:45 打印 字号: | |
     “伪基站”设备是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网络信号。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设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经营广告业务、发送虚假广告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了破坏正常电信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用户手机使用,损害公民财产权益,社会危害性严重。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并公布了《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对该类案件的行为定性、量刑规范、管辖确定及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近日,天津二中院审理了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该案件属于典型的利用“伪基站”进行犯罪的案件,同时,本案也是天津二中院辖区终审生效的首例“伪基站”案件。
    被告人张XX受李XX(另案处理)的雇佣,以2天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为其利用“伪基站”私发广告信息。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张XX驾驶汽车,在天津市河西区梅江会展中心附近,使用李XX为其提供的“伪基站”设备,向周边范围内的移动手机用户发送“友象电动车”广告信息达3万余条。后在河西区梅江会展中心停车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张XX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作案工具“伪基站”主机、笔记本电脑、逆变器、蓄电池等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XX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天津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XX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强行向不特定用户传输广告数据,造成三万余名用户通讯暂时中断,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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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