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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分析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4-09-09 15:06:18 打印 字号: | |
    天津二中院积极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不断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近期,先后审结4起污染环境犯罪上诉案件。这些案件犯罪事实一般为向土地、沟渠违法倾倒工业用废酸水、清洗油灌车污水、化工原料废污水等,均属于腐蚀性危险物,构成环境污染犯罪。通过分析,该类案件具有如下特点,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一是犯罪多以超标排放废水、废液为主。从今年受理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案情来看,排放工业生产废水、废液成为主要的犯罪形式,排放的液体污染物中有的石油类物质浓度严重超标,有的酸碱度严重超标,还有的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属于危险废物或腐蚀性危险废物的,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是主体多为非法经营的小加工作坊业主,污染物多来源于被告人经营的工业生产加工作坊。由于未经工商部门及环保部门审核批准,这些作坊式的生产加工行为不仅属于违法的生产经营行为,并且厂房内也没有配备任何污染处理设施,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不经任何处理即进行排放,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范。 
    三是犯罪地点多位于农村土地和河流。排放污染物的作坊式厂房均位于农村,污染物多被就近排放到厂房附近挖掘的土坑、沟渠内,有的甚至直接将废酸倾倒在鱼塘之内。排放污染物的地点距离村民的饮用水源、耕地等生活资源距离近,对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四是被污染土地、水源恢复治理难度大。这些案件中,农用土地上和沟渠内被倾倒了数十吨甚至上百吨污染物超标的工业废水、废液,给土地、水源造成严重破坏,并且具有持续性,致使农用土地和河流难以用于耕种和灌溉。做好被污染区域的恢复治理工作,尽快消除污染物对附近生态环境的恶劣影响,工作难度较大。
 
(据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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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