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案情往往重大疑难、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争执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为了确保案件裁判的公平公正,天津二中院根据案情需要,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涉外案件适时引入听证程序,广泛听取和吸纳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或建议,取得良好审判效果。
天津二中院在实践中发现,在确认外国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有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并没有详细规定应如何办理此类案件。据了解,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涉外案件的审理是否引入听证程序,各地法院操作不一。大多数法院召开听证程序,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决定是否作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少部分法院仅进行书面审查即作出裁定。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天津二中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审理中全部采取公开听证的审理模式,力求人民法院裁判最大限度地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又如,在对外方当事人采取限制离境措施后,在外方当事人反应强烈、外方使领馆关注的情况下,适时针对该强制措施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外方使领馆相关人员参加,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其主张的机会和场合,实践中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利于化解纠纷和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
(据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