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二中院对一起发生在天津市大港湿地保护区内非法捕杀东方白鹳等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作出终审裁定。该案件曾受到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国青年报、天津日报、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北方网等媒体均对案件的发生情况进行过报道或转载。
2012年10月,被告人王XX、刘XX、陈XX、桑XX等人,在被告人王XX承包的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万亩水塘,先后采用"用药涂抹小鱼鱼鳃制造药饵"和在水草上或水面抛洒农药"克百威"的方法捕杀野生鸟类,造成共计118只野生鸟类死亡,这些鸟类均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东方白鹳20只,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天鹅1只,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一审法院认定,四被告人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桑XX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天津二中院。天津二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四被告人非法投毒捕杀濒危野生鸟类,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据院信息)编辑:曹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