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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进一步完善合议庭交叉阅卷工作
  发布时间:2014-05-13 10:11:53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天津二中院不断探索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逐步推行合议庭成员交叉阅卷工作,对交叉阅卷适用案件范围、阅卷时间、阅卷内容、阅卷方式、阅卷流程的运转以及监督和评查方式等环节进行了大量的论证、分析、调研和征求意见。近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和上级法院的工作要求,天津二中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交叉阅卷工作的规定》,细化了审判权运行工作环节,有效保障了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审理中平等参与、共同决策,强化合议庭共同责任制,提高了审判质量。

    一是划分交叉阅卷案件范围。在确保案件质量、兼顾办案效率的前提下,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院长、庭长要求合议庭复议的案件,提交审判专业咨询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等纳入交叉阅卷范围。
    二是规定交叉阅卷基本要素。案件承办法官阅卷后形成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包括以下几个要素:阅卷时间和地点,案由或罪名,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及有关证据,争议焦点、庭审应重点查明的问题,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案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后形成阅卷意见,阅卷意见相对阅卷笔录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包括案件的争议焦点和难点、疑点问题以及关键证据认定等内容。
    三是限定交叉阅卷时间节点。承办法官以外的合议庭成员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完成交叉阅卷工作;对于其他案件,在审理当中如出现符合交叉阅卷案件范围的情形,应当在情形出现时的五日内完成交叉阅卷工作。
    四是规范交叉阅卷具体方式。交叉阅卷一般应在同一工作场所集中阅卷,如不能集中完成,需移交卷宗进行交叉阅卷的,应当遵守卷宗交接的手续要求,确保卷宗安全。还可以通过电子档案同步生成的信息化手段,审阅电子档案的方式。人民陪审员的阅卷工作应当在本院的工作场所内完成,承办法官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五是强化交叉阅卷监督评查。为了将该制度落到实处,规定院、庭长在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时,对交叉阅卷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在日常评查和专项评查工作过程中,将合议庭交叉阅卷制度的落实情况一并纳入案件评查范围,与法官晋职晋级、评先评优挂钩。

(据院信息)编辑: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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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