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二中院审结一起以残疾人为侵害对象的强迫劳动犯罪案件,被告人范XX等构成强迫劳动罪分别获刑。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受到社会关爱和保护,但从本案反映情况看,远区郊县等地,有些残疾人受到了非法待遇,应引起社会重视。
2013年8月,被告人范XX伙同寇XX等人在天津市外环线、津港公路沿线以及滨海新区大港区等地以招工为名,将九名患精神智力障碍、聋哑残疾的被害人,带至天津市静海县某建筑工地,并在被告人范XX、王X的看管下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期间,有被害人提出返家要求,即遭到被告人范XX殴打。而后,被告人范XX、王X又将上述九名被害人带至天津市津南区某建筑工地,采取开车接送上下班、返回宿舍后锁至屋内、外出专人看管等方式予以拘禁,并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迫被害人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且未给付九名被害人任何报酬。2013年9月9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被锁在建筑工地某房间内的九名被害人解救,被告人范XX、王X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原审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强迫劳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范XX、王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范XX、王X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天津二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范XX、王X使用暴力、威胁、拘禁等手段,强迫多名残疾人无偿劳动,犯罪情节严重,应以强迫劳动罪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自院信息)编辑:曹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