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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四项措施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精细化发展
  发布时间:2014-04-30 17:35:11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加大实质性审查力度,确保案件质量,天津二中院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和《减刑、假释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抓好重点环节,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精细化发展。
    一是严格执行"来案公示"制度。按照《规定》要求,合议庭收案后首先对案件进行公示。普通减刑案件公示内容包括案件受理时间、罪犯姓名、减刑或假释的建议、公示期限及举报方式;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重大恶性犯罪、因重大立功提请的减刑案件以及假释案件,公示内容还包括开庭时间与地点。公示以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合议庭委托执行机关将公告张贴于监区公告栏,并定期进行实地监督检查。今年一季度审结的减刑假释案件做到100%公示,公示期满后未收到来电举报或信件举报。
    二是细化规范庭审程序。合议庭针对需要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抓好自开庭准备到庭审结束的各个环节。其中,特别强化突出罪犯陈述改造情况、共同服刑罪犯作证、检察人员向罪犯及证人发问、执行机关出示相关证据、执行机关对拟假释罪犯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判断说明等环节,增大当庭举证、当庭调查核实的力度。同时,细化规范制作庭审笔录,并增加证人签名捺印环节,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
    三是强化裁判文书内容表述。在原有减刑假释裁定书涵盖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罪犯一二审裁判情况、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刑罚执行期间减刑的次数、累计已减刑期的表述;增加并强化对证据材料的审查与认定情况的表述,包括详细列举执行机关提交的获证情况,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出具的缴纳罚金、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缴款凭证,罪犯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个人消费明细等相关证据材料,使减刑假释裁定书内容更加全面详实严谨。
    四是严格把握减刑幅度、假释条件。在确定减刑幅度时,合议庭以执行机关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基础,同时综合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及情节、主观恶性、是否累犯或多次犯、社会危害性、财产刑执行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情况、退赃退赔情况等,依法作出准确裁量。在裁定是否准予假释时,合议庭综合考量假释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监管条件、生活来源、社会反映及接受情况等,对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进行评议。

提供:郭婧   编辑: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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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