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宣传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深入落实司法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指导,近日,天津二中院邀请6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了“知识产权示范庭现场观摩”活动。
此次观摩的案件是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天津市X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孙X于2012年8月21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经营合同》)及《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原告特许被告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地开设“AAAA”加盟店,期限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加盟费20万元整,否则《经营合同》自动解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被告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该店第一年度使用费6万元整;被告尚欠原告的2011、2012年度使用费共计10万元,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上述《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开始经营并使用了原告的门店外招、字号等,但被告未能履行支付加盟费和使用费的义务。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遂诉至天津二中院要求:确认《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2年9月20日解除;被告向原告给付拖欠的年度使用费、违约金、调查费等共计18.5万元;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门店外招、LOGO等。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运用天津二中院智能审判设备,进行了同步的证据展示及录音录像。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合议庭围绕被告是否存在违约的行为、如果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则依照约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是否解除以及如果双方合同解除,被告应当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等焦点进行了调查与询问,其中作为合议庭成员的人民陪审员在整个过程中也充分发挥了作用,保证了整个庭审有效和有序的开展。
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围绕本案,就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审理思路、合议庭如何组成、陪审员如何产生等问题进行了互动和交流,并对此次庭审观摩活动给予高度评价,认为二中院知产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强,整个过程威严庄重,彰显了司法公正的形象,展现了二中院良好的传统和风气,希望二中院今后邀请更多各领域代表人物、群众观摩庭审,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
提供:裴跃 编辑: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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