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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坛】对刑事庭审的几点感受
  发布时间:2014-02-28 11:42:47 打印 字号: | |

 
图为天津二中院刑一庭助审员关成吉在法官论坛发言


对刑事庭审的几点感受
天津二中院刑一庭助审员关成吉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我是刑一庭助审员,非常荣幸能够参加今天的论坛。因为初任法官刚刚几个月的时间,目前还处于学习探索阶段,今天主要是向大家汇报一下这段时间自己对刑事庭审的一点切身感受,不当之处请予指正。
    首先,就是要坚持庭审中心意识,并随时提醒自己把握好法官在庭审中的中立角色。庭审是法官审理案件一种最重要、最根本的途径,法官审理案件应当将精力集中于庭审,就是要将刑事审判阶段之前的全部工作都要通过也只能通过庭审来展现,来检验。同时就要减少和避免在庭前以书面审查案卷的方式解决问题,或者在不公开的评议阶段就案件事实证据问题再去补查、补证。在庭审中,法官作为庭审程序的指挥者,主要职责在于引导控辩双方在这一次开庭的过程中对于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的每一个问题都要有充分的意见表达出来并记录在案,不要遗漏任何情节,最终为法院居中裁判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法官的角色,有一句话叫“判决之外,法官无语”,就是说法官的全部观点和论证应当全部都在判决书中表达。那么在庭审中,法官就要多听少问,谨言慎行。比如在庭审调查中,只有在控辩双方讯问发问完毕后,仍然还有一些基本事实不清楚,有遗漏,或者一些重要的事实需要进一步固定的情况下,才有必要问,当然最好还是引导公诉机关就某个问题继续进行讯问而不自己亲自讯问。必须要亲自讯问的时候,也要以核实事实、补充讯问的方式进行,要让当事人自己把事实说出来。发问的语气、态度也要平和,要向当事人传递一个信息,即法官只是在补充核实事实,问清所要表达的意思,而不是在主动纠问,也没有先入为主的认识。应当注意避免主观态度的流露,避免象侦查、检察机关那样进行讯问,避免直接和当事人、律师进行辩论。虽然现实中不完全是控辩式的庭审模式,但应当表达出法院审理案件的客观中立态度。
    其次,对于庭审程序要规范熟练,同时要不断增强应变能力。对于程序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当烂熟于心,尤其是对庭审程序性问题形成一种程式化的条件反射,牢记适用于不同情境、向当事人释明各种规则的标准表述,这一点在庭审提纲和我院重印的《庭审中常见问题处置方法及规范用语》之中有很好的总结。
    同时在庭审中肯定还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其他情况和问题,还要不断增强应变能力。比如被告人当庭翻供或者提出新的事实,就要能够在脑海中马上形成新的庭审思路。又如对于控辩双方各种各样的违反庭审程序发表意见、违反规则进行发问和讯问,如果不能及时规范处理,就会有违程序公正,也有损法庭权威。比如,在我自己承办的一起多被告人共同故意伤害案件的庭审中,在讯问发问阶段,一名律师向同案另外一名被告人发问,因为这名被告人指证他的被告人犯罪。律师问:你在庭前有七次供述,前五次都没有供述过我的被告人打了什么部位,但是在告知尸检鉴定意见为头部致命伤之后的两次供述中突然明确指证我的被告人击打过被害人头部,要求进行解释。我听到这里马上意识到这是一种预设前提的发问,就制止并提醒辩护人发问不要预设前提。但我当时又多说了一句:说你所说的前五次都没有供述过打了什么部位也不属实,他以前供述过打过头部。可是那名辩护人仍然坚持自己的说法。这就在庭审中形成法官与律师的一种争执,我就忽然意识到不应该那样说。第一,被告人每次是怎么供述的,我记得也不是太确定,要是说错了更不好,这也说明阅卷还是不细。第二,作为法官不应该就被告人的供述情况这些问题直接与辩护人形成争执,当时只需要提醒辩护人注意发问方式就行了,或者把问题推给公诉人回答,或者告知待公诉人就供述举证之后再提出这个问题,这样处理也才符合程序。但是说出去的话收不回,程序也无法倒流,所以在庭审中能够规范快速地处置好各种情况确实需要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经验。
    在庭审程序上还有两个小问题:
    关于归纳总结争议焦点有一个问题,民事庭审的一开始有一个陈述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对方答辩的过程,双方对于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观点能够进行总体上的陈述,法庭可以据此在辩论之前归纳总结争议焦点;而在刑事庭审中,一开始只有公诉人和被告人会有总体上的指控和陈述,辩护人并没有总体提出意见的机会,辩护人的意见在庭审中是一点一点展开的,辩论意见也是在法庭辩论开始之后才发表。那么,如果也没有庭前会议来明确控辩双方的争点,法庭如何在辩方尚未发表辩论意见之前就归纳总结出案件的争议焦点?(随时进行归纳引导。而且在刑事庭审中,公诉机关应该对案件定罪量刑所涉的所有问题发表意见,法庭的归纳总结争议焦点,实际上是在这些问题中指明哪些问题是主要的、有争议的、有疑点的。)
    关于量刑程序的问题,如果公诉机关不提出量刑建议,或者量刑事实与定罪事实大多重合,那么对于剩下的较少的单纯的量刑事实,如被告人自首、立功、认罪态度等,是否还要明确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最后,要努力提高庭审调查中的讯问能力。虽然法官在庭审中要多听少问,但刑事诉讼法仍然赋予了法官调查的职能。特别是在公诉人讯问有遗漏,有的事实还不清楚,或者与法官的思路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官讯问就成为一种必要手段。对于那些不如实供述的被告人,想通过讯问获得一些有价值的信息确实很有难度,所以讯问中讲求很多策略。比如:如何回避当事人的防御重点,不让当事人察觉问话的意图,从而能够得到更加真实的回答;如何把握好发问时机,把握好问话的度;是直接讯问还是在质证时结合证据问;在多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安排讯问顺序并组织互相质证。
    对于初学者,这些讯问的方法和经验还需要慢慢体会,但是有一点应该能够做到,就是在庭审讯问中要确保案件事实调查全面无遗漏,证据没有遗漏,问得要有针对性,能够找准争点、疑点。比如,也是在那起多被告人共同故意伤害案件庭审中,经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甲供述看到被告人乙来到现场后殴打了被害人,公诉人讯问到此就结束了。而轮到法庭讯问时,审判长就追问甲,其看到乙殴打被害人之后乙又干什么了,甲回答乙之后被对方抱住了。因为本案中有目击证人证明乙来到现场后正欲殴打被害人一方时就被对方的人抱住了因而未能打到被害人。所以,考虑到乙被抱住的情节是一致的,证人证言比较可靠,而同案被告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并且在案发现场比较混乱的情况下也可能没有看清,所以没有认定乙来到现场后殴打了被害人。那么,如果审判长不进行追问,甲的供述就能够成为证明乙犯罪的证据,若再结合其他被告人的指证,最后的事实认定就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可见,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把握和有针对性的讯问,对查清事实的重要性,这就要求在庭前就要熟悉案卷,吃透案情,把握关键,列好提纲,这也是首先应该保证做到的。
    总之,驾驭庭审是法官最重要的业务能力之一,作为初学者,一方面要不断学习理论知识,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更容易发现问题,在这一段时间的庭审实践中我也得到了庭里老法官宝贵的言传身教和释疑解惑,所以最好多到法庭参审观摩,多虚心请教。
    以上是我的一点体会,不当之处请予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编辑: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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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津二中院